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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副局长牵线搭桥帮行贿 可构成介绍贿赂罪

2013年09月23日 14:16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记者从西城检察院反贪局获悉,近两年,“行受贿代理人”正成为部分贪污贿赂案件犯罪新模式,即“居间人”腐败犯罪现象。除亲朋好友、专家学者外,退休干部因为在职期间建立起庞大的关系网而成为“行受贿代理人”最佳人选。

  案例:退休副局成“居间人”帮行贿

  陆某曾任地方某局副局长,退休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某房地产公司经理付某。付某正欲承接一项政府工程,便请陆某帮忙打点,并和陆某签订了一份1500万元居间费用的合同。于是,陆某便通过自己退休干部的身份和在职工作时曾建立的关系,在付某和该工程主管领导之间牵线搭桥,做起了“居间人”。事后,付某多次给陆某所谓“居间费用”,并通过陆某将好处费转账给该工程主管领导。

  据悉,“行受贿代理人”犯罪模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再转由自己支配,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代理人”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建立了庞大的关系网,而退休后这层关系也并不会消失,由于自己身份的转变,与企业单位的接触也更加容易,这使得退休干部比普通的亲朋好友、专家学者更容易成为最受欢迎的“行受贿代理人”。

  此外,受贿人除了应请求进行权钱交易,有时也会通过“代理人”主动进行权力寻租。在西城检察院今年查办的另一行受贿窝案中,拥有重要资金及项目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梁某,在日常工作中与几个私企管理人员建立了信任关系,当梁某所在部门将有资金或项目审批时,就会主动找到这些“代理人”,让其联系相关企业,与企业就权力寻租进行“议价”。有的“代理人”还“雁过拔毛”,将部分贿款中饱私囊,造成行受贿双方对贿款金额认定不一的情况。

  检察官说法:

  介绍贿赂可构成介绍贿赂罪

  “行受贿代理人”犯罪模式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加强,部分有不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越来越有所顾忌,但又心存侥幸,于是开始探寻新的犯罪手段,提升反侦查的意识与能力。“行受贿代理人”这种犯罪模式,使得受贿人与行贿人没有直接接触,而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贿赂财物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权”,这就为侦查取证带来很大困难。但西城检察院的检察官表示,对于“行受贿代理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而如果在介绍过程中有分成、获利行为,还可能构成行受贿罪的共犯。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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