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频出代理人 检察院:获利的是受贿共犯
在近年来的贪污贿赂案件中,一些行受贿代理人的出现让查办贪官更加困难。他们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亲朋好友,或是专家学者或为退休干部。他们代官员接受贿赂,再转给受贿者实际支配。由于有了这些中间人,受贿人与行贿人不必直接接触,对于受贿的财产也只拥有“使用权”,帮助贪官逃避侦查。
西城检察院反贪局今天发布的一份调研显示,贪污贿赂案件大量出现“行受贿代理人”,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不过,“行受贿代理人”只要被查出,也会涉嫌介绍贿赂罪或成为受贿共犯。
亲朋好友最常见
亲朋好友是最常见的行受贿代理人。他们与受贿人之间是亲人或者多年好友,信任度极高,也有一定的默契。了解这层关系的行贿人多会直接找到代理人,提出自己的要求,事后也会将好处费交给代理人。整个行贿过程,自始至终与受贿人可能从未谋面。代理人接受贿赂后,或者转交受贿人,或者通过成立私人公司等方式将受贿财物隐匿于公司或者私人账户,供受贿人日常消费使用。
西城检察院在2010年查办的某机关房管部门领导魏某受贿串案中发现,魏某安排自己朋友王玉祥成立私人公司,利用自己主管本单位房屋开发建设的职权,接受一些施工单位或房地产企业给予的高额贿款及价值近90万元的汽车一辆。这些财产都挂在王玉祥公司的名下。
建立在一种稳定的默契关系上,受贿人除了应请求进行权钱交易,有时也通过代理人主动进行权力寻租。这时,“代理人”便成为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权力”经纪人。
西城检察院今年查办的一起行受贿窝案中,拥有重要资金及项目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梁某,在日常工作中与几个私企管理人员成了朋友。当有了资金或项目审批的机会时,梁某就会主动找到这些代理人,让其联系相关企业,“议价”售权。有的代理人还“雁过拔毛”,将部分贿款中饱私囊。
检察官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行受贿双方的口供就变得较为重要,否则无法将贿款的间接流转情况与行受贿行为进行联系。这种代理模式的出现给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专家学者也成掮客
如果说亲朋好友型的代理人是建立在长期接触的基础之上,那么“专家学者型”代理人的出现则相对具有偶发性。
通常,一些政府的招标项目,都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专业评审,这给负责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评委搭建了一种联系。同时,投标单位为了顺利中标,急需要取得项目负责人的“支持”和“内幕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第三方的评委便成了既能联系项目负责人,又掌握有关信息,最上通下达的桥梁。检察官说,如果这些评委自身法制意识淡薄、职业道德不高,极容易成为活跃的行受贿代理人。
前文中提到的国家干部梁某,在一次政府招标项目中,结识了作为评审专家的工程师孙成。随后,梁某与孙成密谋,由孙成出面与一家投标公司协商,为其争取中标机会,直接索要好处费。该公司顺利中标后,支付给孙成60万元好处费,孙成接着转交给梁某。后经查明,梁某与孙成以同样的方式先后向5家公司索要好处费300余万元。
退休干部最受欢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建立了庞大的关系网,即便退休后,这些关系也不会消失。再加上身份的转变,与企业单位接触起来也更加容易。因此,退休干部比普通行受贿代理人更受“欢迎”。
西城检察院查办的陆某受贿案中,陆某曾官居副局长,退休后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家房地产公司的经理付建文。付建文正准备承接一项政府工程,请陆某帮忙打点。双方甚至签订了一份1500万元居间费的合约。陆某便利用自己的关系,为工程牵线搭桥。事后,付建文多次给陆某“居间费”,并通过陆某将好处费打给工程主管领导。
行受贿代理人一样判刑
检察官分析说,“行受贿代理人”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强,贪官越来越有所顾忌,因此也不断摸索更加隐秘的犯罪手段,提升反侦查的意识与能力。由于“行受贿代理人”阻断了受贿人与行贿人的直接联系,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不过,随着检察机关对侦破此类犯罪的研究与实践,更科学有效的侦查手段也迅速成型,在侦查与反侦查的角力中,犯罪分子永远不可能逍遥法外。”检察官笃定地说。
在此,检察机关也提出警告,“行受贿代理人”也不可能置身事外,全身而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如果在介绍过程中有分成、获利行为的,还可能构成行受贿罪的共犯。(文中涉案人员为化名)(记者 孙莹 通讯员 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