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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旅游法没有绝对禁止购物 协商一致可安排

2013年09月24日 10:1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简称旅游法)10月1日起将在全国实施。然而,近一段时期以来,旅游业界和社会上对旅游法却有种种误读、误解或任意解释,有可能会误导旅游消费者。

  针对旅游法中的一些争议话题,本报记者专题采访了旅游法起草专家组核心成员、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杨富斌教授。杨富斌同时也是北京市旅游法研究会会长,以及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的主编。

  我们希望通过杨富斌教授的专业解读,帮助读者正确理解旅游法确立的法律制度和立法精神。这组“澄清旅游法十大误读”报道,将分5期刊出。

  旅游法误读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简称旅游法)实施在即,其针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久遭诟病的问题作出的一系列规定,对旅游市场来说不次于一场地震。一时间,关于旅游市场将“变天”的各种传言满天飞。其中,“禁止购物”便是被炒得甚嚣尘上的几大“谣言”之一。甚至,为了不当“出头鸟”,已经有不少旅行社在组团线路中干脆取消了购物环节。

  比如,近期有北京某旅游团到安徽旅游时,地接导游便以旅游法禁止购物为由,在游客提出购买当地土特产和工艺品的要求后,拒绝带领游客去购物,直接把游客送到机场,导致游客不得不在机场购买价格相对较高的土特产。

  对于这种现象,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杨富斌教授指出:“这是对旅游法的极大误解。”

  只禁止在指定场所购物

  杨富斌指出,旅游法重点规范的是旅行社通过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也就是说,旅游法所禁止的,是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项目,而非取消购物环节。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这就是说,旅游法并非一概地、完全地和绝对地禁止在旅游活动中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而是指不得由旅行社单方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任意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果经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是旅游者主动要求,并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行社仍然可以在旅游行程中安排一定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

  不得拒绝正当购物要求

  在旅游的“六要素”吃、住、行、游、购、娱中,购物原本就是重要一环,对很多游客来说是不可或缺的。而旅游法的立法宗旨也是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的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行程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

  杨富斌指出,旅行社应正确理解旅游法关于购物的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以旅游法禁止购物和自费项目为借口,为招徕游客,而随意宣传所谓“无购物、无自费、无小费”的“三无团”或纯玩团,并以此为由拒绝旅游者正当的购物和自费项目要求。

  “旅游活动中购买一些土特产和有地方特色的工艺品,给亲朋好友带一些小型纪念品,这是旅游者的人之常情,旅游经营者理应予以满足。否则,就难以真正体现旅游经营者诚信为游客服务的宗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杨富斌说。

  出境游可按约定安排购物

  同样,在出境游组团活动中,组团社也不能以旅游法禁止购物为借口,在旅游行程中拒绝安排旅游者提出的购物要求和自费项目。因为到境外旅游时,旅游者通常人生地不熟,多数人还与当地人语言不通,无法直接沟通。

  “如果组团社不安排这些购物时间和活动,到境外旅游时,地接社肯定不会预先做好这些安排。这样,即使在旅游行程中游客提出来,对方导游也难以满足这些要求。”杨富斌说。

  当然,旅行社如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必须符合几个要求,即: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也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必须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旅游者要求,否则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将旅游者是否同意相关安排作为签约条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增加团费;旅游者同意的,不得因此而减少团费。(记者余瀛波)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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