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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老夫妻状告女儿女婿不孝 法官促其中秋团聚

2013年09月24日 12:01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将“常回家看看”写入了法律。记者昨天从福建省高院获悉,云霄县法院在中秋节前夕成功调解了我省“常回家看看”首案,使两老人获得精神慰藉,中秋节全家团圆。

  今年7月25日,黄老汉和妻子将婚生女黄女士和女婿吴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且要经常回家探望他们。

  云霄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准备向两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因两被告长期外出打工,应诉材料无法送达。黄老汉和妻子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经传唤未能到庭。经办法官为此多次到黄老汉家,了解其病情及生活状况,并询问老两口与女儿和女婿的关系及产生纠纷的原因。

  本月17日,经办法官联系被告所在地——云霄县下河乡的派出所及基层组织,深入偏远的下河乡寻找两被告。经多方打听,法官找到刚好回到家中的黄女士。经办法官多番释法明理,将其父母的诉求、产生矛盾的原因一一说明,并向她解释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义务,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在征得黄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她带到父母亲住处。

  黄女士向父母亲解释其工作较忙,所以忽略了关怀照顾他们,并表示今后一定要改正。她的父母亲也原谅了女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女士当场表示自愿每月3次回家探望父母,两原告放弃了要求黄女士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郑鸿伟 林惠卿)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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