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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分头出国“淘金” 回国后妻子提出离婚

2013年09月24日 12:04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仓山的一对夫妇各自出国务工多年,回国共同生活后因不适应产生了一些纠纷。女方认为双方分居早已超过两年,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日前,仓山区法院经审理,不同意她的离婚诉请,并劝和了这对夫妇。

  案例:

  1998年初,家住仓山的小芳与阿伟(均为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同年底,两人登记结婚。

  2005年,为改善家庭经济条件,小芳外出打工。阿伟考虑到妻子一人在外打工收入不多,而且很辛苦,遂于当年申请赴阿根廷打工,让小芳在家带小孩和照料老人。

  2006年,小芳将小孩托付给公婆,申请赴新加坡打工。2010年前后,阿伟和小芳先后回国。

  因双方在异国打工期间分开生活的时间较久,回国后在共同生活中很不习惯,产生了一些隔阂。阿伟无端怀疑小芳有第三者,常为此争吵。

  小芳心灰意冷,就以夫妻双方分居生活时间较久,已没有感情为由,于今年初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阿伟离婚。阿伟则不同意离婚。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芳与阿伟的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因双方先后赴不同国家打工,造成长期分开生活,回国后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很好沟通,才产生误解和猜疑。只要双方加强思想交流,夫妻关系是有希望和好的。因此,法院不同意小芳的离婚请求。

  经办法官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阿伟也诚恳地向小芳道歉,表示不会再胡乱怀疑对方。小芳最终谅解了阿伟,表示愿意与其和好,遂撤回了与阿伟离婚的诉状。

  法官点评:

  经办法官就此案解释说,引发夫妻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本案是一起因工作出国而导致夫妻分居引起的离婚案件。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应准离婚。这里规定的分居满二年,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而不是由于工作、学习等原因。另外,分居二年也不是当事人离婚的必要条件,只能作为一个事实,经调解无效,才能准予离婚。

  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为了共同目标,先后赴异国务工,导致双方分居生活,并不属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从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前后经过来看,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也一直很好,结婚时间较长,只是因双方先后赴异国务工,两人分开生活,缺乏沟通交流,引起猜疑和误解,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没有导致恶化。

  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相互谅解,以诚相待,相互信任,其夫妻关系完全有可能和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双方离婚。(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金晓静)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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