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为4万元借款准翁婿闹上法庭

2013年09月24日 13:39 来源:中国宁波网 参与互动(0)

  为4万元借款,宁海一对准翁婿闹上法庭。昨日,宁海法院判决准女婿归还准岳丈剩余借款37000元。

  25岁的王某系宁海人,2011年,认识了比他小两岁的宁海人小林,两人情投意合,很快开始谈婚论嫁。去年8月的一天,王某称自己临时急着用钱,准岳丈林某爽快地拿出4万元交给王某。

  然而,数月过去,王某一直拖欠借款不予归还,林某心中不快。此外,他还发现王某脾气暴躁,与女儿常有冲突。日前,林某再次向王某催讨借款无果,遂将其告上法院。

  庭审中,王某表示,借款是事实,但是双方当时并未约定利息,自己自愿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500元给林某,之后曾分数次陆续归还林某钱款共计3000元。另外,王某还说,与小林谈恋爱时,自己在她身上花了不少钱,而且两人见双方父母时给的礼金有差额,自己家给女方的比对方多了6000元,这6000元应该还给他,或者从借款中予以扣除。

  林某一听,气不打一处来,“哪有你这样的人,谈恋爱花钱还要在法庭里说!”另外,林某表示,自己的确收到过王某3000元,但那是支付利息不是归还本金,当初双方口头约定利息2分。

  昨天,宁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女儿见双方家长时的礼金差额,与民间借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主张被告归还的3000元系支付利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利息的口头约定,故该3000元应视为被告归还本金。最终判决被告王某归还原告林某借款37000元。(记者 单玉紫枫 通讯员 金萍)

【编辑:王浩成】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