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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神木政府工作人员:房姐事件后不少人注销多余户口(3)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9月25日 07:25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辩护律师:非公职人员无需证明财产来源合法

  在本次庭审中,控方未提及巨额财产的来源问题。但是由于社会大众普遍关心这一问题,龚爱爱的辩护律师特意问到了“龚爱爱的身份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北京的购房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两个问题。

  在庭审上,龚爱爱陈述自己名下的多处房产是自己及家人多年辛苦所得,也有一部分是借贷资金,而自己的身份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而是企业经理人。

  庭审结束后,龚爱爱的辩护律师向媒体发表公开信,在公开信中,辩护律师称龚爱爱曾担任神木农商行副行长、董事职务,但她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或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仅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在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差额巨大的情形下,负有证明差额来源合法的义务(不能证明的,即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案中,龚爱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或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其财产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系非法获得,就应认为是其合法所得,直到出现相反证据为止。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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