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摔童案”凶手被判死刑 法院:系泄愤报复行为(2)
法院判决对此未予采纳。
审判长:经查,所谓“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而本案被告人韩磊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因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纠纷,迁怒于无辜的幼儿,采取极端手段,将孙某某抓起举过头顶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当场颅骨崩裂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韩磊在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的杀人故意。
审判长: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幼儿死亡的后果发生仍有意为之,且动作力度之大、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审判长张鹏在庭后接受采访时表示,法院是通过客观事实来认定被告人的主观心态。认为韩磊在案发前确实喝酒,他本人也确实近视,但客观事实表明,案发前,李明不清楚歌厅位置,是韩磊指路,案发后,也是他指路让李明把自己送到居住地,韩磊的意识是清楚的。而韩磊在侦查阶段和庭上的供述表明,韩磊对整个案发过程记忆清楚。
张鹏:如何和这个孩子母亲发生争执,具体对话的内容,包括他如何打孩子的母亲,如何自己被带倒在地,他也能非常清楚的供述,有一个清晰的记忆的。唯独在举起孩子的时候,他认为那是辆购物车,他想摔里面的东西。从监控录像反映的案发时间来看,他从起身,一直绕到婴儿车正面,把孩子抓起到摔到地上,整个过程持续了两三秒,忽然之间在两三秒的时间丧失或降低了辨认能力,从一般公众社会经验常识判断,这种辩解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宣判后,韩磊在被带离法庭后口头表示要上诉,辩护人表示会建议韩磊上诉。韩磊的发小透露,韩磊家人已经准备赔偿被害人家属。但是宣判前被害女童的父母申请撤回对韩磊的273万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没有给韩磊机会。
审判长:原告人一方认为通过开庭庭审,无论从韩磊的认罪态度,还是他的表现,原告人认为无法对韩磊进行谅解,所以也不要求韩磊赔偿,只要求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记者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