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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被诉违约遭索赔 双方最终愿接受调解

2013年09月27日 10:45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因认为范冰冰在代言期间延迟拍摄影视广告片长达半年之久,且未按约定出席四次产品宣传活动,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将范冰冰及其经纪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共计91万元。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范冰冰的经纪公司则提出反诉,以原告超期使用范冰冰的肖像为由,索赔220万元。据悉,不久前,范冰冰刚打赢了与原告的侵权官司,市二中院二审判决范冰冰获赔80万元。

  原被告互指对方先违约

  钜豪公司诉称,2009年6月,该公司与范冰冰签订《广告形象代言人合同》,约定范冰冰为其灯具、浴霸等产品担任形象代言人,代言期为24个月,代言费为220万元。合同约定,范冰冰为该公司拍摄一次产品影视广告、一次平面广告以及出席四次产品宣传活动;影视平面广告的拍摄时间不迟于2009年7月15日。但范冰冰违反合同约定,将拍摄时间拖延至2010年1月9日,配音录制时间拖延至2010年1月17日。协商未果后,原告起诉要求范冰冰赔偿迟延拍摄造成的损失18万元,赔偿未出席四次产品宣传活动造成的损失73万元,其经纪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昨天,范冰冰及其经纪公司——北京博纳美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进行了答辩。代理人提出,代言合同是原告与经纪公司签订,其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与范冰冰本人无关。范冰冰只是公司的艺人,合同上也没有她的签字,故不应成为被告。此外,根据合同约定,范冰冰拍摄影视广告以及出席商业活动需提前书面通知,经共同协商后再确定。范冰冰推迟拍摄时间以及未出席宣传活动,是钜豪公司未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在先,被告方没有违约。

  双方最终愿接受调解

  针对原告的起诉,范冰冰的经纪公司提出了反诉。该公司认为,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约,但此后钜豪公司继续使用范冰冰的肖像用于产品宣传,属于严重违约。

  钜豪公司则否认超期使用。代理人认为,范冰冰的影视广告于2010年1月才拍摄完,应当以这个时间来算代言广告的使用期限。此外,博纳美涛公司实际就是范冰冰本人的公司,全部代言费都是范冰冰个人收取,范冰冰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在该合同中是混同在一起的。范冰冰已经起诉了肖像权侵权诉讼,经纪公司就不能以同样的事由提起违约之诉。

  钜豪公司的说法遭到被告方的驳斥。被告代理人认为,范冰冰及其经纪公司各自都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故钜豪公司在承担了对范冰冰的侵权责任后仍然需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庭审最后,双方都表示同意在庭下调解。

  ■追访

  厂家面对明星处于弱势

  原告的代理人梁律师在庭后说,他们与范冰冰于2007年就签订过代言合同,双方合作有四年多。此次合同期满后,原本要与范冰冰续约,但因对方代言费从220万元提至400万元,公司接受不了,就没有立即签约。“我们还希望继续洽谈条件,但范冰冰就起诉了,合作没法继续了,公司出于无奈才告她的。”

  梁律师说,其实厂家在与明星的合作过程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比如虽然合同约定要书面通知,但他们一般都是通过经纪人口头转达,无法接触到明星本人。“我们口头通知过拍摄广告,但范冰冰档期安排得很满,抽不出时间,毕竟是我们求她。等她有时间拍摄广告,剩余的代言期已经不多了。”对于延迟拍摄广告的原因,原告代理人有些无奈。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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