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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吁法援律师走向专职化 扩大贫弱人群援助范围

2013年09月29日 10:0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共同统计形成的《刑事案件实证分析报告——以丰台区人民法院1353名被告人为分析样本》(以下简称报告)近日发布。

  报告呼吁,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流动人口的犯罪预防以及对流动人口的司法保护力度上应当发挥更大作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扩大对经济困难人群的援助范围,提高辩护率,建议成立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培养职业化的法律援助刑辩律师。

  被告人中流动人口居多

  此次发布的报告是以丰台法院近半年来1353名被告人为调研样本,以被告人基本信息(包括性别、户籍、年龄、文化程度等)、案件基本信息(包括罪名情况、强制措施情况以及刑罚适用情况)和辩护信息为主要内容。

  从报告结果来看,1353名被告人中有前科劣迹的263人,占19.4%。前科犯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179人,其中22人适用缓刑;被判处拘役刑罚的有24人。“通过比较前科犯罪与再犯罪罪名之间的关系,我们还发现,毒品类犯罪、赌博类犯罪、寻衅滋事、盗窃、抢劫等犯罪再犯比例较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联席主任佟丽华说。

  报告显示,除一人无户籍外,被告人中外地户籍居多,占82.1%,主要是农民工和无业人员,且被告人以18至39岁的青年人居多,文化素质较低。

  佟丽华对此分析说:“针对被告人以流动人口居多且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的问题,流出地政府要担负起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责任,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工作;针对流动人口业余生活极其匮乏、精神世界空虚,流入地政府、工会和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作用,丰富流动人口业余文化生活;流入地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保障力度,把流动人口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搞好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从根本上改善引发流动人口犯罪的社会环境。”

  流动人口司法保护较好

  根据统计结果,被告人涉及的罪名中,侵犯财产权利的盗窃罪和诈骗罪比例较高,两者合计459件,占33.9%,达到所有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被告人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逮捕和拘留)的比例为67.6%,被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主要是取保候审)的比例为32.4%。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们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的438名被告人的户籍情况进行统计后发现,其中北京户籍83人,占北京户籍犯罪人群(241人)的比例为34.4%;外地户籍355人,占外地户籍犯罪人群(1111人)的比例为32%。二者比例相差不多。”谈到此,佟丽华表示,这是一个良性状况,说明司法机关在取保候审方面,对非本地户籍人员采取了公允的态度。

  事实上,之前很多研究表明,流动人口犯罪存在“高犯罪率”、“高批捕率”、“高监禁率”的“三高”现象,且相对本地户籍涉嫌犯罪人群,非本地户籍涉嫌犯罪人员在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和非监禁刑方面具有更为严格的条件,不能公平适用强制措施和刑罚法律制度。但从本次报告数据来看,对流动人口被告人和京籍被告人公平适用强制措施和刑罚,不仅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而且并未影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丰台法院刑一庭庭长张勇称,丰台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时候,对外地人和本地人一视同仁,甚至对刑事犯罪的流动人口采取了更多的帮助,比如说要帮着联系老家的家里人等。

  扩大贫弱人群法援范围

  记者在报告中看到,1353名被告人中有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共计有427人,占28%。其中,指定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有48人,仅占3.5%,其中未成年人36人、聋哑人7人,限制行为能力人1人、其他原因4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人、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数据,2009年至2011年,指定辩护案件占援助案件的80%左右,因经济贫困等原因申请并获批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占20%左右。总体上,刑事贫穷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比例低。从调研结果来看,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还比较低,为28%,其中指定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比例仅占3.5%。

  “对刑事贫困当事人获得刑事法援工作,目前来说是‘三个不够’。”佟丽华称,一是告知不够,按理说,司法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原因没有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但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告知;二是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代其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力度不够;第三是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批准力度不够。

  “我们在对刑事贫穷当事人法律援助方面是比较被动的,收到申请比较少。”丰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立燕对此也表示遗憾。

  “实际上,绝大多数不符合‘应当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是农民工或无业人员,他们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更加需要律师的专业辩护。我们建议,应当进一步扩大对流动人口等经济贫弱人群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提高辩护率。”佟丽华建议,为了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应成立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培养职业化的法律援助刑辩律师。

  “如果每次庭审,都有刑辩律师在场,可以增强法庭抗辩率,法官也可以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意愿,这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大有帮助。”张勇补充道。

  “必须让贫弱者感受到法律的温暖。若可通过刑诉化解社会矛盾,必将推动社会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吴宏耀最后说。(记者 常鑫)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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