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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买主追刑责 “打拐”打“七寸”

2013年09月29日 10:57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拐卖儿童犯罪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等问题,公安部正与最高法、最高检就执行好刑法第241条规定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9月28日 中央电视台)

  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此举对“打拐”将有重大意义,值得期待。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深恶痛绝,公安部门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出重拳、下猛药惩治,获得了社会好评。而对“买家”往往网开一面,不予追责。作为买方,大多能善待被拐卖对象,有的双方还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甚至有人认为买方花了钱也是受害者。《刑法》241条虽然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同时又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其实,这有失偏颇,也是过去“打拐”的短板与严重失误。

  众所周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化,已形成利益链,而这利益的最终支付者就是买家。换句话讲,是买家的需求助长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让一些人尝到甜头,铤而走险。可见,买家也难辞其咎。

  有句广告词叫“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而对“打拐”而言,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过去的“打拐”不能说力度不大,却有如“割韭菜”一般,“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是潜在买家的大量需求存在,孳生了“拐卖”这一行当。因为历次打拐,都没有触及最终的买家,社会也便形成“收买”不犯法的荒唐认识,有此念头的人也便有恃无恐。有了这样的市场需求,拐卖就不愁“销路”,这也刺激了拐卖犯罪。这种依存关系不容漠视。一旦没有了“收买”,那拐卖将无处获取利益,自然就会放弃或终止。

  切不可低估“收买”的巨大危害性,从某种角度讲,它就是拐卖犯罪的“七寸”之处。打着了“七寸”,就是击中了要害,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崔恒清)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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