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同时构成数罪将择一重处
中新网北京9月29日电(记者 马学玲 张培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9日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对于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同时构成数罪的择一重处。
2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
《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例如,行为人出于勒索财钱等其他犯罪目的,或者通过破坏计算机系统等犯罪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构成数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举例指出。
他进一步解释说,如果行为人故意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15条、第291条之一的规定,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孙军工指出,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据悉,本解释将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完)
>法治新闻精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