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规定消费者偷一罚十 律师:商家没有处罚权
“偷拿”的风油精和苏女士的物品混在购物车里
在过验票口时,药店工作人员发现购物车里一瓶价值1.15元的风油精没买单,遂认为顾客有偷拿行为,要按“偷一罚十”的店规罚款20元。顾客对此处理方式有异议报警求助。律师表示,商家没有“偷一罚十”的处罚权,这一行规不合法。
事件
不知小孩拿货物
被索取10倍罚款
昨天中午12时许,市民苏女士带着9岁的儿子,在新阳明秀路口处的南宁市茂诚宁康药店购物。经店方允许,她把携带的装在透明塑料袋的一瓶矿泉水和一把长伞放在购物车上,由儿子推着购物车进到店里。苏女士转了10多分钟后,发现没有适合购买的东西,就和儿子推着购物车经过收银处,径直向验票口走去。
这时,一名站在验票口的中年男子让苏女士出示购物小票,苏女士表示自己什么也没有买。男子随即拿起购物车上装矿泉水的透明塑料袋,苏女士才发现袋子下压着一瓶包装完好的风油精,忙问是不是儿子放的。儿子点头承认,说是自己随手拿了放进去的,出店时忘记告诉她了。
还没等苏女士作出任何解释,该男子已招手叫来一名姓潘的主管,将这瓶风油精交给他处理。潘主管对苏女士说,她儿子有偷拿药店商品的行为,要按他们的店规“偷一罚十”处罚,否则就要报警处理。一瓶风油精是2元钱,按10倍买单就是20元。
求助
顾客不服先报警
偷盗说法不成立
东西还在购物车上,人还没有走出药店,对方就这样武断地认定自己的儿子是个“贼”,连个辩解的机会都没有,看着儿子一脸无辜的表情,苏女士心痛至极,她气愤地质问对方,凭什么这样冤枉一个小孩子,要真偷他们还会将“赃物”放在购物车上吗?
苏女士看到对方不依不饶,并称有录像证明他们的偷拿行为,便拿出电话准备报警。这时,药店另外一名工作人员过来了解情况后,称是一场误会就没有必要报警了,苏女士只需按原价交款就行了。为证明儿子是清白的,苏女士还是选择了报警。
5分钟后,新阳派出所两名民警赶到现场,对当事双方进行了询问,认为药店“偷盗”的说法不成立。苏女士称,店方在大庭广众之下的指责伤害了孩子,给孩子的心理留下阴影,要求店方赔礼道歉。随后,潘主管把苏女士的儿子叫到一旁,安慰了几句。苏女士也拿着风油精到收银处交了钱——这瓶风油精价值仅为1.15元。
说法
商家也有无奈处
但是行规不合法
随后记者在市内一些卖场了解到,“偷一罚十”成为不少商家的“行规”,即抓到小偷后,让其交付所偷物品价钱的10倍作为“罚款”,然后可以“私了”。对此,部分卖场负责人坦言,想出此方法实属无奈,因为丢东西现象屡禁不绝,报案也难以追回损失,只好采取这样的防盗手段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解决不了再求助警方。
不少市民则认为,商家处理的方式应该人性化一点,对不小心错拿或者拿了忘记付钱的人,要从轻处理;对未成年孩子也应以教育为主;只有通过监控录像发现是屡次偷窃的人,才应该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就此,广西文灿律师事务所蒋律师告诉记者,只有执法机关、行政单位才具备处罚权,超市“偷一罚十”行规没有法律根据,商家无权私自处罚;超市抓到小偷后,应该移交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才真正合法,私自罚款的行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