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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有感于“治国莫大于惩贪”

2013年09月29日 16:37 来源:人民公安报 参与互动(0)

  人的眼睛非常神奇,近可以明察秋毫,远可见数里之外的山河建筑、人畜树木;但也自卑,硬是看不到自己的面孔,难怪有人说:“人目短于自见,故借镜以观形。”

  “镜子”的含义有广狭之分。唐朝魏征说:“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这后面两种便是广义的“镜子”了。

  “以人为镜”,其结果当然因“人”而异。即使不把人分为三六九等,至少也有善恶之别。以善人为镜与以恶人为镜,其情形大相径庭。宋朝包拯有言:“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这“表”当可视为表率或楷模,也可理解为“镜子”。对着廉者之镜照一照,足以催人奋进,促其修德;对着贪者之镜照一照,则是另一番情景了。

  据报载,有位“三陪小姐”公然宣称:“尽管这是不要脸的丑事,也比那些大单位、大部门的贪官污吏强得多。”这话虽然说得尖酸刺耳,但并非全无道理。

  还有这样一个故事:有个小偷,略识之无,曾为自己辩解说:“古人曾说贼有‘五德’(指庄子所说的圣勇义智仁),我们这号人在自己同伙中还讲究一点仁义道德,可是,谁曾见过大大小小的贪官们跟别人讲过仁义或论过道德……”

  真可谓“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照这种比法,除了汉奸卖国贼,强奸杀人犯,黑社会老大,拦路抢劫和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真没有比贪官更可恨的了。

  人心是杆秤,总喜欢求得心理上的平衡。倘如上述,都与贪官相比,又要求得心理平衡,大概只有去当强盗,坑蒙拐骗去了。如此,那真是“国将不国”了。

  或许有人说,当今是法治社会,人的行为要受法律制约。然而,在贪官面前,法律与废纸有何分别?再者,谁能保证执法的权力不落到贪官手里?

  看来,要想从根本上纠正社会上的各种不正之风,只有切切实实从治贪抓起,唯此才能塞其源而断其流,由治标到治本。堪称一代明君的康熙皇帝说过:“治国莫大于惩贪。”此话颇有见地。若当惩不惩,或惩而不严,就将积重难返,直至不堪收拾。

  好在今天我们不仅有《中国共产党章程》,还有《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做出规范。更可喜的是,十八大后中共中央又出台实施八项规定、六条禁令,这是严肃党的纪律,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又一个重要举措。老百姓无不从内心呼唤:中国有希望,共产党有希望!(何竞)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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