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水利局原副局长受贿百万 自首退赃获刑
贵港市水利局原副局长覃某涉嫌多次收受他人贿赂,金额达百余万元,于8月9日在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受审后(本报8月15日A24版曾作报道),案情又有新进展。9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覃某有自首情节,并退出全部赃款,可减轻和从轻处罚,判处覃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
覃某曾担任贵港市水利局副局长、广西贵港永安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总经理。
经审理查明,覃某自2003年10月起分管贵港市城区防洪工程小江泵站工程,该工程的承包商朱某为了与他搞好关系,以便得到关照,于2004年间,以覃某妻子徐某的名义在南宁购买一间商铺,以帮助支付首付款的方式送给覃某13万多元。
覃某还利用自己永安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以及作为贵港市城区防洪工程郁江北堤二标段工程业主代表的便利,为朱某等3人顺利中标该工程提供帮助,利用永安公司的资金帮助朱某等3人解决建设资金周转等方面的困难。2008年至2013年春节前,覃某先后5次收受朱某等二人送给的好处费共80万元。
后来,覃某又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顺利中标贵港市城区防洪工程郁江北堤四标段的工程提供帮助。2009年春节前一天,覃某在贵港市水利局办公楼下的停车场收受李某送来的10万元。
今年4月9日,覃某主动到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投案,供述了主要受贿事实。案发后,覃某向公诉机关退出赃款10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覃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覃某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以犯受贿罪依法判处覃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依法没收覃某向公诉机关退出的犯罪所得103万余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