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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诈弹”致航班返航将入刑

2013年09月29日 17:23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最高法院今天发布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明天起施行。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有的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向商场、酒店等企事业单位散布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有的出于无聊、好奇或者为了“出风头”,还有的则是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散布“发生地震”、“飞机上有炸弹”等虚假恐怖信息。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4天时间里,全国就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

  我国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中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根据此次出台的《解释》,无论是否编造者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解释》明确界定了6种构成犯罪的情形: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解释》明确了应当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的5种情形: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解释》明确规定了应当加重处罚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具体包括5种情形: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记者邱伟)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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