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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保障律师执业是构建检律关系的核心

2013年10月09日 09:18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良性互动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基本要求。随着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律师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介入在时间上提前、在范围上扩大、在程度上更深,将有更大的作为和影响力,给检察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新形势下,检察官和律师如何在履行好各自职责使命中实现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当前,制约检律关系健康发展的瓶颈是理念陈旧,一些检察官对律师介入诉讼活动存在抵触心理,人为设置关口、回避或阻止律师依法介入诉讼活动,而一些律师则对检察官产生不信任感,不愿意通过正常途径介入诉讼,存在执业行为异化的非正常现象。检察官、律师之间基于法律职业的分工,在参与诉讼活动时直接接触是正常的,也是正当的,但一些检察官与律师在长期交往中,逐渐顺应所谓“熟人社会”的规律建立起“熟人关系”,产生不符合法律职业道德要求的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看似“良性互动”,实则有碍正常的诉讼活动,成为检律关系发展的误区。

  切实尊重并保障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核心要求之一,为此,需要把握以下重点:

  树立正确的观念。一要强化尊重律师的观念。只有尊重律师的职业和尊严,才能更好地满足公民享受高质量法律服务的民生权利需要。二要强化诉讼公开的观念。诉讼公开是现代法治的趋势和要求之一,检察工作必须摒弃神秘化的传统观念,从习惯于在没有外界介入的情况下执法办案,转向于习惯在律师会见不受监听、自由交流、案件信息外流的情况下办案,不断促进诉讼公开,提升执法公信力。三要强化平等协作的意识。检察官作为控方,律师作为辩方,依照法律规定执法和执业,规范地实施各自的诉讼行为,在平等协作中共同完成诉讼任务。

  落实严格的制度。严格的制度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基础。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意见权等执业权利,归根到底要通过诉讼环节中严格的制度落实来保障。一要落实好律师接待制度。通过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接待窗口,完善律师接待工作,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二要落实好律师会见制度。对依照法律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不设置任何关卡,及时安排会见;对法律规定暂时不能会见的情况,做好解释说理工作,适时安排会见。三要落实好听取律师意见制度。适时向律师通报案件有关办理情况,对律师提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有关意见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迅速办理,要求回复的依法回复,应该改进的及时改进。

  强化过硬的监督保障。过硬的监督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后盾。一要发挥好案管部门的作用。通过对案件办理环节实施动态监控,有效跟进律师执业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现。二要发挥好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通过受理律师投诉控告,对反映的问题及时督办处理,随机回访听取律师反馈意见,属于沟通不到位引起投诉的,责成有关人员主动作出解释。三要发挥好人民监督员的作用。通过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对发现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上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作者为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冯新华)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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