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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检警关系运行机制的要点

2013年10月09日 09:21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我国检警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和侦查监督四个方面。修改后刑诉法并未对检警关系的基本定位作出改变,但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具体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比如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增加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了侦查监督制度等等,这必然对检警关系的现实处理产生一定影响,因而有必要重新审视当下的检警关系,使检警关系在宪法和刑诉法的范围内良性运行。

  我国宪法和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的基本定位和关系。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5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修改后刑诉法第8条规定,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应当说,宪法和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诉讼监督是一个完整的逻辑和规范体系,分工负责是前提,互相制约是原则,诉讼监督是保障,互相配合是补充。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检警关系的现实处理主要表现为片面强调互相配合,对互相制约重视不够,诉讼监督乏力。笔者认为,构建与完善良性的检警关系,应当以侦查监督为动力和方向,以相互制约为主导和底线,以相互配合为有益补充。

  一、以侦查监督为动力和方向。检警关系构建和完善之所以要以侦查监督为动力和方向,理由在于:一是对于侦诉分离而言,侦查监督是控制侦查权力的有效手段和措施;二是侦查监督目前仍然是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虽然修改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立法方面较之前进步不小,但由于立法自身的缺陷和实践中侦查监督的现实因素,导致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作用仍然难以有效发挥。三是当前侦查权力过于强大且相对封闭,不管是立案、撤案还是除逮捕之外的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使用,均为自行决定并且不受司法审查,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没有根本改变。

  因而,整个检警关系的发展必须以限制约束侦查权力为方向,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逐渐改变这种局面。切实落实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是改革和完善我国检警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应当遵循的重要准则。

  实践中,要重点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要突出重点,比如,实践中检察机关要在非法证据排除、监督公安机关对于强制措施的决定、变更以及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等重要方面,用足、用好侦查监督权。同时,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和撤案监督方面要敢于办理一些重大、典型案件,以侦查监督约束公安机关侦查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善于运用各种权力资源,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人大的支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协调作用,积极促进检警侦查监督工作机制的建立,认真务实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比如,尝试检警之间建立侦查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并完善侦查监督提前介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对强制性措施进行备案审查等。

  二、以相互制约为主导和底线。以相互制约为主导和底线,是指在执法办案中检警关系充分发挥相互制约作用,保障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以相互制约为主导,理由在于:其一,从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来看,检警之间相互制约的制度、程序比较完备,在实践中运行良好,比如检警之间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方面的相互制约在保障案件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相反,一些典型的冤假错案往往表现为检警相互制约作用“失灵”。其二,从侦查监督的立法规定来看,立法的粗疏、具体程序以及程序制裁性后果的缺失,加之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强势地位导致侦查监督中的线索发现难、调查难,因而侦查监督在控制侦查权力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基于此,尽可能充分发挥检警之间的相互制约作用是保障案件质量和防止冤假错案的不二选择。

  为充分发挥相互制约作用,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应当改变书面审查的模式,加强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和询问被害人和证人工作,积极主动调查核实案件主要证据和关键证据。同时,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坚守检察官中立立场和客观性义务,严格适用证据标准,坚守法律底线,充分发挥相互制约作用。

  三、以相互配合为有益补充。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严格适用证据标准,坚守法律底线,刑事案件的逮捕率和起诉率在短期内均有明显下降,检警之间充分发挥了相互制约的作用,公安机关短期内面临较大的制约压力。但是,较高的不捕率和不诉率毕竟不是常态,检警之间需要通过加强沟通和相互配合予以解决。同时,我国当前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刑事犯罪高发,加强检警相互配合具有强烈的现实之需。

  以相互配合为有益补充,意味着检警之间需要通过相互配合来消解侦诉分离、相互制约和侦查监督等带来的对立冲突,实践中相互配合原则应当“旧瓶装新酒”,坚决摈弃检警联合办案,检察机关更不能在个案办理中放弃底线,将不符合证据标准的案件予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相反,应当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侦捕衔接、侦诉衔接、检察引导侦查取证、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关联侦查、非法证据调查、侦查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检警之间的相互配合,建立和完善长效合作工作机制。

  最后,就上述三者关系而言,检警关系应当以侦查监督控制和约束侦查权力为未来的发展方向,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要为侦查监督服务并提供制度上的支持,通过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使侦查监督取得实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韩哲)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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