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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应当如何就判决向公众释疑解惑

2013年10月09日 09:56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随着网络媒体快速发展,法院审判面临如何面对公众舆论的新课题。那么,谁应该成为法院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力呢?有人主张,案件审理法官了解案情,知晓司法推理的过程,因此,他们是承担向公众释疑解惑的责无旁贷者。然而,法官已经承担了沉重的审判职责,再赋予其以上职责,是否会给劳累的骆驼之身再加稻草?另外,法官判后答疑是否符合司法规律?裁判受到质疑,法官能否直接回应?对于热点议题或未决案件,法官公开发表观点是否合适?反对者多以西方法谚“判决之外,法官无语”为由,并据此认为:法官对案件和法律的见解,都应当明白、透彻、清晰地写在裁判文书里,庭外不宜表露立场,否则既易引发争议,又违背司法伦理。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院,都将“慎言”要求明确写入法官伦理或行为规范。

  除了工作负担以及职业伦理考量之外,法官的职业角色以及知识背景也决定了他们未必能胜任向公众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清晰解释复杂的证据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应当寻觅裁判者与公众之间的中介,让其担任两者之间的沟通桥梁。鉴于法院以往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呈现“多头管理”、资源分散、职责分工交叉等问题,严重影响新闻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法院系统亟须建立专门新闻宣传机制,统一调度新媒体环境下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发布对判决的解疑释惑以回应社会关切,防止司法公信受损。正是出于上述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建立健全专门的新闻宣传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希望借此构建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关系。

  当然,法院建立专门的新闻宣传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并不意味着释疑解惑的任务就能水到渠成。法院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应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公开公众关心的司法信息,积极回应公众对司法审判的关切。法院在及时公布相关司法信息的同时,还要有针对性地回应公众对热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的疑问,向公众释疑解惑。毋庸讳言,某些法院负责新闻宣传的专业队伍对热点案件有关问题向公众所做的分析尚不尽如人意。在媒体发布的有关通报和说明几乎是判决书的摘抄,专业性过强,使公众难以理解。因此,法院就判决向公众的释疑解惑要达到舆论引导的目的,有关人员除了尊重司法工作规律之外,还应当尊重新闻传播规律。

  有关人员应当研究与公众有效沟通的手段,既不能满口专业术语,晦涩难懂,也不能回避问题逢迎公众,应当以公众的关切为核心,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讲清楚专业法律问题。央视已故制片人陈虻审片时,有编导说不想在片子里放入思想,“我妈说看不懂”。陈虻说“思想、你、你妈这是三个东西,现在你妈看不懂,这是铁定的事实,到底是这思想错了,还是你妈的水平太低,还是你没把这思想表达清楚?我告诉你,你妈是上帝,不会错。思想本身也不会错,是你错了,是你在叙述这个思想的时候,叙述的节奏、信息的密度和它的影像化程度没处理好,所以思想没有被传递”。

  陈虻这番话不无启示:公众是上帝,因此,不能以公众法律水平低为借口。必须尊重公众,了解其关切,注意与其有效沟通的方式。公众对热点案件的判决有不同意见是非常正常的,法院对判决的释疑解惑工作必须针对公众的问题以及疑问进行,必须具有针对性。(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许身健)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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