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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防止错案应成为司法自觉

2013年10月09日 13: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防止错案不仅是一个能力问题、管理问题,而且也是司法伦理问题。尽管由于认识方法和查证方式的有限性,错案不可能完全杜绝。但是,极少比例的错案对司法公信力却具有极大的破坏力。每一起错案出现,都会使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变得脆弱。

  错案不但使公众失去了获得公平正义的机会,而且也侵蚀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防止错案,有助于激发司法自信。

  防止错案,必须时刻坚守司法底线。正视司法错误,对造成错案的隐患保持高度警惕是基本的司法责任,而不断反思错案,对错案给当事人造成的无可挽回的伤害心怀歉疚,则是起码的司法操守。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要明晰权力的边界,坚守司法底线,防止无罪者受到不当的调查和侵害。防止错案不仅是一个能力问题、管理问题,而且也是司法伦理问题。尽管由于认识方法和查证方式的有限性,错案不可能完全杜绝。但是,极少比例的错案对司法公信力却具有极大的破坏力。每一起错案出现,都会使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变得脆弱。

  防止错案,根本在于尊重司法规律。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司法机关发现和证明犯罪的能力是有限的,司法机关不应以牺牲公民自由为代价来追求破案率。绩效考评作为内部激励的管理方式,要力求贴近司法工作实际,不能人为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以至于对司法工作的方向和工作方式造成误导。在司法实践中,要将法律作为首要的考量因素,不能将办案指标看得过重,更不能搞唯数字论。浙江省委常委、省公安厅长刘力伟表示,“命案必破”表明的是对待命案的态度和侦破命案的决心,并没有要求必须当天破、当月破、当年破,关键是盯住,锲而不舍地去努力。这一思路体现了法治思维。以防止错案为目标,重新审视和调整司法机关的内部管理机制是有必要的。司法机关要改变粗放式的办案方式,对每一起案件都精耕细作,精心雕琢,对重大疑难案件做到理性从容,慎用突破法律范围的“超常规”办案方式。对于司法办案而言,按部就班往往意味着尊重法律、尊重程序、尊重常识。司法办案是一个严谨细密的法律程序,绝不能只求目的不问手段,要环环紧扣,一丝不苟,小心翼翼,不能有一丝疏忽,更不能主观、偏执,使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经得起推敲。

  防止错案,核心在于规范权力。要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终身负责意味着错案的责任落实到办案人员头上。这就必须创造让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环境,消除奉命行事、给办案人员施加压力等弊病,使生杀予夺大权不受外在因素干扰。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约束权力滥用本身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要明确办案责任主体,划清职责权限,增强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同时,要防止办案人员趋利避害,以消极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规避办案责任。要积极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解决羁押率过高的问题。

  防止错案,关键在于坚持疑罪从无。面对案件的复杂性,司法人员应保持清醒的法律理性,克服有罪推定的“先见”,充分理解和践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司法精神。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由此可见,有罪的刑事判决必须要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如果侦查机关对犯罪的证明不能消除人们的合理怀疑,有罪判决就难以形成。所谓“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并不是对犯罪的袒护,对证明犯罪实施最严格的标准是对处于弱势的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司法机关权力的限制,体现了刑罚的正当性和刑法的谦抑性。从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到浙江叔侄冤案、萧山5人劫杀案、河南李怀亮杀人案,无辜者付出了青春和自由,他们的厄运提醒司法机关每一起错案都会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人生灾难。司法机关在办案中要充分运用法律理性,不能先入为主,更不能“跟着感觉走”。

  防止错案,重点在于排除非法证据。遵循法律正当程序搜集、审查、判断证据是发现案件真相的唯一途径,也是消灭“毒树之果”的治本之策。侦查人员不能运用违法手段如刑讯逼供获得言词证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并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这样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证明,错案的证据链条是不完整、有缺陷的、有问题的,之所以能够一错到底,往往是因为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据裁判原则把握的不当。侦查部门要提高依据法定程序发现证据的能力,摆脱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杜绝违法讯问,使侦查活动更加充分地体现程序正义。(丁国强)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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