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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发生火灾 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担责两成

2013年10月09日 13:2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高层住宅发生火灾后,因楼层室内消防栓水带接口脱落,小区室外消防栓无水,令消防部门延误了扑救时间,业主遭受巨额财产损失。事后,业主金某夫妇将物业公司及置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金某夫妇作为房主未尽注意义务,其疏忽大意是造成本起火灾损失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疏于维护和管理,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113632元;置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8月13日17时许,金某夫妇新装修入住的高层小区11楼住房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1个多小时的扑救,火情才得以控制。此次事故最终造成金某夫妇屋内家具、电器等烧损,同时也造成其邻居家中不同程度受损。

  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不排除空调插座、空调内部电气故障;灾害成因为,火灾起始阶段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置;扑救时,楼层内消防栓水带接口脱落,小区室外消防栓无水,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扑救时间。

  金某夫妇认为,物业公司在起火初始阶段未进行处理,消防部门来扑救时楼层内和室外消防设施无法使用,导致损失扩大,应就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置业公司在房屋建造设计时违反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存在过错,故对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其已充分履行物业合同所明确的义务和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职责,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置业公司则辩称,所涉小区消防工程建设到位、设施配备齐全,经检测检验合格,相关产权已移交至业主委员会,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该小区业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原告以被告置业公司违反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对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物业公司未能尽到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职责,导致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无法使用,从而造成火灾损失的扩大,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方作为业主,未能消除室内空调插座、空调内部电气故障之火灾隐患,继而引发事故,其疏忽大意是造成本起火灾损失的主要原因。

  经鉴定,金某夫妇房屋装修损失及室内物品损失49万余元。鉴于他们还有未能列入鉴定范围的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外出租房费用支出等实际损失,法院酌情支持76400元。

  据此,如东法院就金某夫妇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酌定由物业公司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113632元,驳回原告对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顾建兵 曹俊)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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