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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众斗殴后私下拿走他人物品未认定抢劫罪

2013年10月09日 13:3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对被告人吴某和佟某在聚众斗殴行为结束后私下拿走他人物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抢劫罪。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因其女友与被告人梁某在一起而心生怨恨。2012年5月17日17时许,孙某召集了吴某、佟某等9人准备一起去教训一下梁某,梁某也召集了8名同伙。

  双方电话相约到县城的某绿化带内打斗。结果,双方因聚众斗殴,造成1人重伤、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同时,被告人吴某和佟某在聚众斗殴结束后,趁对方意识不清之际,分别拿走了对方的个人物品。佟某拿走的是10元现金、身份证等物品,吴某拿走的则是两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10元。

  2012年9月4日,检察院对参与聚众斗殴的10余名人员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对参与斗殴的被告人进行了定罪量刑。其中,对被告人吴某、佟某在聚众斗殴后拿走他人物品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佟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佟某、原审被告人吴某在聚众斗殴结束以后,趁对方意识不清之际拿走他们的手机等少量钱物的行为,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最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佟某、吴某抢劫罪名不成立。(任志华 刘锦森)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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