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挖掘机因“毁绿”被扣向城管索赔 法院:应赔偿

2013年10月09日 14:06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无锡一市民因挖掘机被城管部门扣押,到滨湖法院起诉,索赔36万多元的“国家赔偿”。最终,法院判令某城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刘某租金、运费损失合计29533元。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因“毁绿”/挖掘机被城管暂扣

  2011年4月6日上午,无锡某城管局接到举报:某小区门口存在毁绿现象。执法队员赶到现场发现,有一台挖掘机正在小区门口店面房前的绿化带内施工作业,履带碾压导致部分草木被毁。

  执法队员把这台小型挖掘机登记保存。挖掘机将被拖走时,施工项目负责人刘某赶来,并拒签执法队员发送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当月14日,城管局在事发现场张贴公告:“4月13日期限已过,请在某小区门口进行绿化工程的相关单位及挖掘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许可证、挖掘机产权证明等证明材料速到城管局办理解除登记保存手续并接受调查处理;逾期,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没讨回/机主告城管执法有误

  刘某曾多次到城管部门交涉,要求返还挖掘机无果。当年5月,城管部门刊登公告,告知产权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来接受调查处理。5月19日,刘某与挖掘机所有人王某领回了涉案的挖掘机。

  2011年6月1日,王某向滨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城管部门扣押挖掘机为违法行为,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2012年3月9日,滨湖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刘某出面要求返还挖掘机应被允许,但城管部门未返还,也不能证明已明确告知不返还的理由,行政处理程序存在瑕疵。此外,城管部门张贴公告的地点也不符合行政文书送达的要求,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城管部门直至法院审理期间仍未能对涉嫌毁绿的事实进行认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缺乏合法性、合理性依据。被诉行政行为处理程序不当、法律依据不足,应确认违法。王某作为挖掘机所有权人和出租人,有权请求确认被告扣押其挖掘机的行为违法,但不是挖掘机被扣期间的实际经营者,因此无权请求赔偿租赁期间产生的经营损失。

  再起诉/法院依法判定赔偿金额

  2012年4月13日,租赁王某挖掘机的另一当事人刘某来到城管部门,要求“国家赔偿”。因为城管部门没给答复,刘某在当年6月6日向滨湖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城管部门赔偿其挖掘机租赁费、修理费、拖运费、驾驶员工资、扣押期间经营损失等共计3603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被告某城管局对王某所有、刘某经营的挖掘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已被法院确认为违法,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某城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刘某租金、运费损失合计29533元。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决。(记者 皓子 通讯员 小杨)

【编辑:王永吉】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