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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贪官外逃将成为反腐重点

2013年10月09日 16:02 来源:新华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组专家提出,我国目前的腐败黑数(指没有被查出来的腐败案件占当前腐败案件的比例)保守估计,在80%以上,涉及到各行各业,如医疗、教育等。而贪官外逃已成为中国反腐领域的“重灾区”。未来反腐重点是预防贪官外逃,对帮贪官制造虚假理由,骗取管理机构的批准,实现其外逃目的的行为,应以“虚假陈述罪”给予惩罚。

  建议一:外逃帮凶入罪

  贪官都是掌握权力的人,可以打通很多关系和渠道。也有很多人为贪官提供方便,如帮其洗钱、转移身份、提供放行方便等,常常是纪检部门刚开始查,贪官便能闻风而逃。

  贪官一旦逃出国门,我国对其本人和财产就再无执法权,人难抓,赃款难以追回,不但使执法和司法成本骤增,更易误导其他贪官,觉得只要逃出去,人和财产就都安全了。所以,未来应把反腐重点放在预防贪官外逃上。

  贪官外逃,比较常见的方式是通过假身份证办真护照,还有就是以合法的带团访问或出国考察为理由顺利出境,但到了国外就突然转向潜逃。

  《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法律制度研究》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其负责人、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陈磊表示,为预防贪官外逃,应加强相关的证明文件的管理,有必要设一个“虚假陈述罪”。

  目前我国刑法只有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虚假陈述罪”是中间环节的犯罪,比如公务员出国要报批,那么他提供虚假的理由,如去国外看病等,骗取管理机构的批准,就是虚假陈述行为。

  如果设有较为严厉的“虚假陈述罪”,即使领导让下属为其造假,下属也不敢自毁前程。

  同时,我国的身份管理制度也存在较大问题,办假证很容易,而且也可以使用。陈磊建议,应借鉴美国的社会安全号码制度,改革现有的身份管理制度,将所有涉及个人生存和发展的信息与唯一的安全号码绑定,并且以指纹固定,用于国民身份辨识。

  建议二:资金异动示警

  金融机构目前对大额的现金异动都有管理,但执行存在问题。在加拿大,1万美元以上资金流动就须报监察机构,我国是否能更严格一些,应规定金融机构凡有大额异动,如5万元或10万元的变动,特别是涉及到公务员和其亲属的,应全部与纪检监察机构挂钩。

  陈磊认为,财产申报是未来最有效的方法。应建立一个信息化平台,公务员及其亲属只要在金钱上有异动,平台就有所反应。陈磊建议,公务人员应每人只能设一个户头,把所有钱都存在一家指定银行,把所有财产都申报到这个地方,在银行专门设立公务人员管理平台,对大额存款要能有效追踪,事后追偿也会容易些。

  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如果认为某位官员可能涉嫌贪腐,利害关系人(如行政相对人或其他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名官员涉嫌腐败的人)可以申请查财产。当然,申请查阅要有一个完善的程序。

  首先,公民认为某位官员有贪腐嫌疑要提供足够证据,其次,需有一定保密程序。保密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公布其身份信息;二是查阅出来的信息在未经查证前不得向社会公布。

  建议三:专门机构汇总信息

  目前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各部门各管一头,有必要专门针对贪官外逃建立一个专门的办公室,由中纪委或最高检牵头,其他部门如司法部、央行、公安部等掌握的信息全向这里汇总。

  如央行发现哪位官员的账户有异动,出入境发现谁可能是多重护照、双重身份,或是发现谁多买了一套房等,都可立即监测。

  据《瞭望东方周刊》报道,自2008年以来,最高检察院探索了一种劝返新模式,并初见成效。据不完全统计,通过劝返,已有100余名外逃贪官回国接受各级检察机关调查处理。

  一位检察官概括说,劝返必须具备下面四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的犯罪事实;二是外逃贪官陷入走投无路的境地;三是给被劝者承诺一些事项,这需要技巧,既要掌握法律和政策,又要灵活多变;四是劝返人员必须有临机决断的权力。

  自2008年以来,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十余家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经常坐在一起,共商追逃外逃贪官大计。

  鉴于高层关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最高检多次专门召开全国性的会议,商讨境外追逃工作。当时最高检主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王振川多次提出,追逃工作客观上难度较大,总体成效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他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知识和追逃渠道,抓紧培养一批懂法律、懂外语、懂境外追逃事务的专门人才,提高境外追逃水平。

  据了解,最高检已经从全国检察机关抽调了一批专门人才,聚集在反贪总局,并成立了专门的内设机构,正在对外逃贪官展开大追捕。缉拿外逃贪官,劝返功不可没。

  根据最高检外事局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协议集》,目前,最高检已与75个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83个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司法协助的内容已发展为相互派员取证、刑事诉讼移管、引渡等多个方面。

  此外,2012年,我国修订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专门针对贪官外逃进行了程序上的规定,建立了对财产缺席审判制度。

  贪官外逃了,无法对人进行审判,但可以对犯罪事实和钱进行审判。法院会通缉一年,外逃贪官一年内不归案,法院可缺席审判,宣布没收其在国内的财产,比如房产及其他不动产。(据瞭望东方周刊、法制晚报)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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