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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碳九泄露案宣判:肇事者获刑5年至2年

2013年10月09日 18: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上海10月9日电(记者 陈静)上海金山法院9日当庭宣判备受关注的金山碳九泄露污染案:上海金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奚某、南京龙凤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码头经营业主刘某、船员刘某等6名被告人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

  据悉,今年1月10日,奚某委托他人安排车辆运输涉案碳九至金张公路码头,约定由南京龙凤公司派船至码头接货。期间,运输方违规采用塑料软管直接对接的方式装卸涉案碳九。由于运输船上的刘某等三人未认真进行检查,导致在装卸过程中约52.48吨涉案碳九从船体中泄漏至码头所在的朱泾镇掘石港河道内,致使掘石港及下游黄浦江河道内水质受污染:金山区及松江区取水口自来水原水不达标,其中松江区部分区域被迫停止供水,奉贤区、闵行区取水口也受到不同程度影响。

  此次事件不仅造成金山区及松江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88万余元。同时,泄漏的涉案碳九造成朱泾镇等地区的空气及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46名居民因此导致身体不适在医院治疗。

  据介绍,2010年以来,上海法院共审结环境污染犯罪案件9件,涉案21人,其中污染环境罪6件11人,主要系向河道中排放或倾倒含毒性物质的废液、污泥;投放危险物质罪1件1人,系向河道中排污;危险物品肇事罪1件6人,系有毒物质泄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件3人,系在农用地上倾倒渣土,造成农用地退化。

  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指出,环境污染类案件的被告人主观过错非常明显,如为牟取蝇头小利而违反公共道德不惜污染环境的逐利心态、随意处置有毒物质逃避惩罚的侥幸心态以及缺乏环保知识因而导致的疏忽大意等。

  据了解,2010年至2012年间,上海判处的环境污染案件量刑基本在有期徒刑1年半以下,2013年以来,法院量刑幅度则显著加大,有的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在一起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件中,被告人魏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

  在已审结的案件中,上海法院共判处被告人、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260万余元,其中一家公司被判处罚金200万元。

  邹碧华表示,上海法院将惩环境污染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过定罪从重、量刑从重、财产刑从重来震慑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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