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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逐渐增多

2013年10月10日 09:13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在海淀法院审结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形逐渐增多,其中2011年34件、2012年114件,2013年截至9月中旬已有104件。海淀法院法官通过真实案例为市民释法,告诉大家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并提醒那些施暴者,除承担民事赔偿外,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

  被施暴人应及时报警

  王某与常某婚后不久,常某怀孕,工作忙碌的王某接来父母帮忙,没想到却拉开婆媳大战,夫妻关系也日渐恶化。在一次争吵中王某动手将尚在月子中的常某打伤,入院诊断为皮下组织瘀伤。此后王某还动过几次手。孩子3岁时,常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由自己抚养孩子、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王某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而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法院判决支持常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从既往案例来看,法院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比例不足20%,这主要原因是被施暴人没有及时保留、采集相关证据,以致法院难以认定。建议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报警,或联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物业安保部门出面调解、劝阻,并入医就诊,从而形成派出所询问笔录、调解笔录、诊断证明,以及人证等证明材料。

  案例2

  离婚、索赔须同时

  徐某与夏某结婚10年,孩子6岁,夫妻感情尚可。徐某好酒又嗜赌,喝多了或赌输了就回家对夏某大打出手,事后又百般认错甚至下跪求饶。夏某虽恨徐某屡教不改但又不舍让6岁的孩子面对一个破碎的家庭。一天,徐某酒后挥拳打伤夏某头面部,心灰意冷的夏某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但未提出离婚之诉。法院判决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中法院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上述条款同时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如要求损害赔偿,应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起;如实施家庭暴力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可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案例3

  构成轻伤即可追究刑责

  刘某与秦某结婚5年,一日因一言不合,刘某一拳打中秦某眼眶,后被家人拉开。怒火难消的刘某趁秦某午睡之机,拿水果刀将秦某左后脚跟划伤。事后秦某报警,经法医鉴定秦某左侧跟腱断裂,右眼眶周围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伤残等级十级。最终刘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官释法:实施家庭暴力未构成轻微伤的承担婚姻法中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轻微伤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轻伤、重伤或造成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晨报记者 彭小菲)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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