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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为拆迁款“闪婚” 结婚四个月性格不合离婚

2013年10月10日 11:2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王先生和李女士均为“80后”,相识不到3个月结婚。婚后刚刚4个月,王先生即起诉离婚。2013年8月,顺义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并调解结案。

  原告王先生诉称:双方经人介绍2013年1月相识,2013年4月即办理结婚登记。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离婚。

  被告李女士辩称:双方相识后,因原告所在老家面临拆迁,为多取得一人拆迁款,原告在父母怂恿下结婚,双方遂相识不到3个月办理结婚手续。婚后却发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故同意离婚并依法请求分割所得拆迁款中其应有份额。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王先生同意将拆迁款中李女士所有的份额分给李女士。(文/通讯员 张阴朋)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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