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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子伙同村主任侵占70万征地补偿款获刑

2013年10月10日 13:16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一男子张某某,伙同村主任侵占70万征地补偿款进行平分,后因怕露馅向警方投案自首并分两次全部退出赃款。今天记者获悉,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期。对其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将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9年6月份,海南泰祥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祥峰公司)为购买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新岛村委会迈雅经济社的一块9.62亩土地,由泰祥峰分公司的吴某与时任海口市灵山镇新岛村迈雅经济社(以下简称迈雅经济社)主任的张某(已判刑)多次进行商谈,张某某亦参与了商谈。双方商定土地转让价格为每亩26万元人民币,但所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的土地转让价格为每亩10万元,其余每亩16万元款项私下交给张某个人,以此作为张某和张某某做村民的工作及办理土地相关手续的费用。

  2009年9月26日,张某和迈雅经济社的队委与吴某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之后,吴某分两次转账支付96.269万元土地转让款给迈雅经济社,分四次拿现金人民币114万元给张某个人,张某与将114万元中部份款项用于做村民的工作及办理土地相关手续的费用,余款人民币70万元被两人平分占为己有。2010年3月22日,张某某到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投案,于次日退出赃款人民币2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家属于2013年7月2日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5万元。

  另查明,迈雅经济社与泰祥峰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所出让的地块,已被国家征收,迈雅经济社已得到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政府转付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188.25万元。

  张某某伙同他人,职务侵占集体财产人民币7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张某某伙同他人共同职务侵占集体财产,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某在案发后退出分得的全部赃款35万元,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迈雅经济社与海南泰祥峰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所出让的地块,已被国家征收,迈雅经济社已收到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政府转来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征收土地款,因此,张某某退出的赃款不再退还迈雅经济社,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 邢东伟 通讯员 刘英杰)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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