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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违反交易公平 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2013年10月10日 13:3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一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付某请求承担全部责任的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格式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在杨某投保的机动车三者险责任范围内对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10月14日,杨某驾驶自有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付某骑乘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付某受伤,电动自行车部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无事故责任。事后,付某向杨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设立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本意是向受害的第三人提供基本的保障,被保险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即是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时,将损害赔偿责任转移于保险人,并能让第三者得到赔偿,不能因被保险人没有投保交强险就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如被保险人缴纳了保险费用却得不到保险理赔,有失交易公平原则。现杨某的车辆虽然没有投保交强险但却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不应影响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而且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投保人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郭瑞霞)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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