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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聘用合适“父母” 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诉讼

2013年10月10日 15:12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若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参与刑事案件司法过程,则难以让涉罪未成年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9日下午,广州市综治办、市中院、团市委等单位在广州联合牵头成立“金不换合适成年人服务中心”,同时组建合适成年人队伍,并以兼职聘用的制度,对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

  今年年初,我国新修订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也明确提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记者了解到,鉴于广州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非本地户籍未成年人比例较高、30%案件法定监护人均存在缺失的状况,广州早在今年初于黄埔区试行对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方面,该做法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采取保护,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在办理案件时提供见证、支持、帮助。试点工作开展半年以来即已取得积极成效。至此,市综治办、市中院、团市委等单位正式制定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在联席会议下设立“金不换合适成年人服务中心”,由各行各业工作人员组建合适成年人队伍,组织他们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社区矫正等司法过程,并以“合适成年人”身份代替不能到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履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维护、司法监督、情感沟通、心理抚慰、感化教育等职能。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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