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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介绍对象为名骗彩礼两万元

2013年10月10日 15:40 来源:中国吉林网 参与互动(0)

  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介绍对象索要彩礼引发的诈骗案,涉案人员宋郁(化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生长在农村的宋郁虽说小学还没毕业,可四十出头的这位农村大姐在乡亲们眼中还算是比较有头脑,外联比较广泛的活跃人。村中谁家有个大事小情,这位宋大姐都会热情相助,好多情况帮不上啥实在的忙,可嘴上的话也会顶风送你几里地。可让农安县三岗乡的村民没想到,2011年7月5日,这位宋大姐竟被警察带走了,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检方指控宋郁犯诈骗罪,并向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宽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宋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事情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审理查明:2011年2月12日,这位热情的宋大姐伙同大广(化名,已死亡)、大刚(化名)及大刚带来的一个女子(真名不详,均未到案)经预谋后,以给被害人张勇(化名)的儿子介绍对象需要彩礼钱为由,在宽城区奋进乡杜家屯一饭店内,骗取被害人张勇人民币两万元。庭审中,就上述事实,有宋郁的供述,张勇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宋郁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支持。鉴于宋郁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宋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姜丽娟 张兰 记者 王海涛/报道)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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