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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推人民监督员向嫌犯告知监督权利新举措

2013年10月10日 19: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郴州10月10日电(黎汝生 罗璇)“我们是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如果你认为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告知书中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我们当面反映!”10日,从湖南省郴州资兴市“检察开放日”活动中获悉,3名郴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日前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王某、余某宣读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权利告知书》。

  资兴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为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郴州市检察院于8月31日推出了人民监督员向职务犯罪嫌疑人告知监督权利的新举措,通过刚性的程序规范,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监督权利的行使和意见的落实,也为犯罪嫌疑人增加了一种权利的救济渠道。

  据介绍,该举措规定县级检察院办理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前7日以内,侦查部门应通过县级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向郴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报告;郴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收到申请后5日内,应组织人民监督员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利。

  9月27日,郴州市检察院以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了3名人民监督员,向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王某、余某告知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利,向他们询问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违法搜查、扣、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五种情形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执法不规范行为,并制作了《人民监督员告知笔录》。

  参加告知活动的3名郴州市人民监督员,随后填写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反馈表》,对犯罪嫌疑人反映资兴市检察院的执法办案情况,以及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给予了反馈,认为资兴市检察院执法严格、公正、文明,办案体现了合法性、公正性、准确性、规范性。

  据悉,该举措还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告知时,犯罪嫌疑人反映办案中存在五种情形,人民监督员要求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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