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六旬老人景区漂流摔伤 旅行社被判赔10万元

2013年10月11日 10:39 来源:江西日报 参与互动(0)

  六旬老人报团参加旅游,结果在景区漂流时因防护措施不当摔伤。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为旅行社提供责任险的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赔偿原告吴某10.24万元。

  2011年8月3日,南昌市民吴某在江西观光国际旅行社组织下前往大觉山景区漂流。因保护不慎,吴某在漂流过程中摔伤,经医院确诊,吴某身体多处骨折,并被鉴定为左上肢功能障碍,伤残九级;腰椎损伤,伤残十级,共花费医疗费3.87万元。由于江西观光国际旅行社已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责任险,因此,吴某向二者同时提出索赔要求。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在旅游过程中人身遭受伤害后,旅行社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及对可能危及原告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已履行告知、警示义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人身伤害是因原告自己故意或存有重大过失而造成,因此,被告旅行社应对原告负合同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应根据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旅行社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与原告签订旅游合同的是被告旅行社,景区作为第三方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景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如果存在违约行为,其违约责任应由被告旅行社向原告承担,被告旅行社在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依法向第三方追偿。(见习记者 陈璋 通讯员 刘媛 齐进斌)

【编辑:白琥】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6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