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院病人打死病人 死者家属告院方索赔39.8万
参与互动(0)精神病院里 病人打死病人
死者家属把院方告上法庭,索赔39.8万元
2011年5月29日,在贵阳市精神病医院里,一名住院病人殴打另一名住院病人,被打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将院方告上法庭,索赔39.8万元。昨日,云岩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行凶病人的真实身份一直无法查实
2011年5月29日10时30分许,云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接中心指令,贵阳市精神病院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经警方初查,当日早上6时20分,贵阳市精神病院病人双伦被另一名住院病人胡小勇殴打,后送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双伦致死原因为颅脑损伤。
警方通过对医护人员进行调查得知,案发当日,医护人员在得知病人打架后赶到现场,见到死者双伦倒在地上。后经侦查员和医护人员调阅监控录像发现,胡小勇对双伦实施殴打,造成双伦抢救无效死亡。在监控录像中,能清晰见到双伦遭到胡小勇一人的殴打。
据了解,2010年5月23日,胡小勇在贵阳服务大楼殴打他人,110出警民警发现他疑似患有精神病,将他送到贵阳市精神病医院。经医生设法与胡小勇交流,其在纸上歪歪扭扭划出“胡小勇”、“湖南”等字样。由于一直无法查实其真实身份,贵阳市精神病院将其转为三无病人,为方便管理便称其“胡小勇”。
院方辩称自己并非监护人
事件发生后,双伦的姐姐双瑜、双梅、双瑛,侄女杨娅、杨吉等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贵阳市精神病医院。
原告诉称,双伦系贵州省鼓风机厂退休职工,于1973年底患上精神病,由其家人照顾。1998年,鼓风机厂将双伦送至贵阳市精神病院有偿监护就医,现双伦被殴致死,说明被告疏忽了对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基本重视。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贵阳市精神病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331940元、双伦侄女杨吉误工费7242.22元、交通费1100元、丧葬费8298.5元。2、判令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贵阳市精神病医院辩称,自己是医疗单位,并非封闭区,且并不是双伦或胡小勇的监护人。杨娅、杨吉称其为双伦的继承人与有关法律规定不符,主体资格不符。原告也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以合同主张起诉本案,认为院方监护制度存在重大疏漏,原告应举证。
被告方还提出,一、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且未结案,应先刑后民,便于事情的处理。二、无法医鉴定,不能排除一些可能性,死亡原因不明确,法院调取的证据只能证明双伦被胡小勇殴打过,并不能证明是胡小勇殴打致死,且胡小勇本身疑似是精神病人,但是无精神病鉴定,不能确定他的责任能力。三、胡小勇是公安机关送到精神病医院,医院只负责治疗,医院对病人有自有的一套管理程序,并不存在失职,这只是一个突发事件。
第三方贵阳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托管中心则表示,该单位只托管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后离退休员工的档案,帮他们缴纳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政策发放国家统筹的补贴,不管他们的生老病死,养老保险也是由社保发放。
在昨日庭审对警方证据质证过程中,原告方表示对警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可上述证据。第三方也表示无意见。
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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