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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爆炸案15日宣判 冀中星致残案尚无结论

2013年10月12日 03:09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7·20首都机场爆炸案”15日宣判

  冀中星被控爆炸罪;庭审中律师认为被告人无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损失及后果,不构成犯罪

  ■ “冀中星案”追踪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昨日,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发布,“7·20冀中星首都机场爆炸案”将于本月15日宣判。

  冀中星代理律师表示,已接到法院的开庭宣判通知。

  冀中星卧病床受审

  7月20日,自称遭东莞治安员殴打致残的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物和传单到首都机场欲反映诉求时,导致案发。

  9月17日,“7·20首都机场爆炸案”曾在朝阳法院开庭。因本人瘫痪及在事件中被炸掉左手,冀中星当日是躺卧在移动病床上受审的。

  公诉人指控,冀中星于2013年7月20日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当晚6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处,在遇到民警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同时造成一民警面部、双臂及胸前背部多处灼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被告人冀中星被当场抓获。

  公诉人认为,冀中星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从客观结果看,爆炸物具有杀伤力,爆炸地点在重点公共场所,且对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威胁。主观上,冀中星明知携带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放任结果发生,危害性较大,应以爆炸罪追究其刑责。

  冀中星致残案尚无结论

  庭审中,冀中星表示,事发时,他怕警察抢爆炸物,在将爆炸物倒手后发生爆炸,并非故意引爆。

  冀中星的律师认为,冀中星主观不是故意,客观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只是自己重伤和耳膜穿孔,因此并不构成爆炸罪。

  律师为冀中星做了无罪辩护。

  昨天下午,“京法网事”对外宣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定于2013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朝阳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冀中星爆炸一案。

  冀中星的律师表示,已接到法院通知,复查冀中星投诉的殴打致残案至今仍无结论。

【编辑: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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