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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两人找人“顶包” 四川眉山一老板获刑四年

2013年10月12日 09: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眉山10月12日电(刘刚 粟政 刘锋)12日,记者从四川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驾驶轿车在非机动车道内与两名行人相撞,致两人当场死亡并企图找人“顶包”的被告人祝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同案被告人吴某某因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据介绍,祝某某,眉山市东坡区人,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被丹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正在缓刑考验期,在丹棱县经营农家乐。吴某某。丹棱县人,案发时正陪祝建忠买保安服,当时正准备到祝某某经营的农家乐上班。

  2010年8月18日下午4时,两人驾乘轿车从眉山城区沿省道106线往洪雅方向行驶,行至省道106线一处时,将前方同向行人何某、刘某某撞死,刘某某是一名年仅21岁的女大学生,而何某也仅有29岁。现场无监控也没有目击者,根据安全气囊上的DNA、吴国平供述等证据,警方认定吴国平系驾车人。东坡区检察院向东坡区法院提起公诉后,2012年4月11日,东坡区法院根据警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检察院的指控,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吴国平有期徒刑六年。

  “事发后,在回眉山的警车上祝某某让我承认是驾驶员,他出钱。想到祝某某人际关系好,事故赔偿都是他出钱,我就索性承认自己是驾驶员。当时我正想去祝某某的山庄上班,不敢违背他的意思。想到只要不判刑就可以了,没有想到事情这么严重。而且祝某某不履行承诺,又不赔偿被害人,我才下决心把真相说出来。”一审判决后,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眉山中院二审期间,吴某某推翻自己的供述,称自己是为实际驾车人祝某某“顶包”。

  由于被告人口供发生重大变化,眉山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东坡区法院重审。2012年12月24日,东坡区法院重审认定祝某某为真正的肇事者,致二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法律规定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而吴某某隐瞒祝某某驾驶车辆的事实,故意作虚假的供述,严重干扰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构成伪证罪。遂对两人作出刑期不等的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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