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53岁妇女发诬告短信20多条 被判登报道歉
“2013年1月9日,我向辽宁省柏叶体育训练基地相关人员发送短信,举报该单位办公室主任白维利用职务之便,公款报销个人及家人电话费,我已经意识到我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白维的名誉权,损害了个人形象,现在本报郑重道歉,恳请谅解。”10月11日,一则致歉声明出现在了《沈阳日报》上。
发表致歉声明的,是一名50多岁的妇女。她与被侵权者并不认识,也无业务往来,却又为何给人“泼脏水”呢?
记者通过采访,当事人白维详细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陌生人发诬告短信20多条
事发于今年1月9日9时许,白维所在单位及主管单位20多名领导同事陆续接到了同一手机号发来的信息,称白维利用职务之便,公款报销个人及家人电话费,已达一年之久。经过调查,发现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存在。白维发现,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者是妇女张某。张某,今年53岁,家住沈河区。
白维说,自己与道歉者张某并不相识,双方之间工作也从来没有过交叉。素不相识也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张某为何要无故陷害?白维怎么也想不明白,打电话找到张某追问原因,“我们素不相识,你告诉我到底是谁在背后指使的就行。”张某不但没有回应,反而破口大骂,还找人打电话到白维家中进行威胁恐吓。
怕立不了案打官司维权
白维报警,警方得知张的行为尚未构成诽谤罪,建议他民事诉讼。于是,白维将张某起诉到了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白维说,“这时候,张某害怕了,找人说情。我说只要你说出幕后指使的人,我可以不告你,张某一直没有透露。”在庭审期间,张某也没有出席,“到现在我也不知道她到底长啥样”。今年6月5日,白维拿到了法院判决书。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向白维同事及领导发送短信公然丑化他人人格,造成白维社会评价降低,行为违法,侵犯了白维名誉权,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处张某在《沈阳日报》刊登向白维公开赔礼道歉的书面声明,声明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坚守四个月终见道歉信
白维说,判决生效后,张某曾多次寻找他人前来说情,说“自己知道错了,就别再要求登报道歉赔偿了,希望白维能原谅,大家一起坐坐吃个饭就算了”。白维仍坚持要求张某说出幕后指使,张某虽然没说,但话里话外流露出“是谁你心里都明镜的”。
白维说,张某不是本系统的,她获取的领导和同事们的电话很有可能是来自自己内部的工作人员。后来,白维终于弄明白,被泼脏水,是因为妻子在晋升“副处调”过程中遭人嫉妒。因为短信事件影响,他的妻子未获升迁。
2013年10月11日,白维终于在《沈阳日报》B2版看到了张某刊登的《致歉声明》。
诽谤最高可判三年
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章学峰表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此罪者将面临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认定是否构成诽谤罪主要看其情节是否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虽然对方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虽然没构成犯罪,但其行为已经造成民事名誉侵权,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诉讼予以维权。
网上转发500次就够诽谤罪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记者 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