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南金源煤矿事故5责任人被判有罪
2013年10月12日 10:06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年1月3日发生在甘肃省肃南县境内的金源煤矿“1·03”透水事故,导致4人死亡、5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1.5万元。经肃南县检察院反渎部门的深入调查,5名责任人被立案查处。日前,5名责任人均已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自鹤、兰英瑞、张斌系肃南县安监局第一安监站安监员和驻矿人员,在负责金源煤矿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该矿非法组织生产和事故的发生,对省、市、县政府要求煤矿停工整顿相关规定和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落实不到位;索国栋、郭辉,身为分管皇城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皇城矿区马营分站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上级要求煤矿停工整顿和限期整改指令监督落实不力,5名被告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
最终,法院判处王自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兰英瑞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张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索国栋、郭辉二人免予刑事处罚。
5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通讯员 张效俊 记者 李郁军)
【编辑:杜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