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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牛奶河”污染事件公审 被告翻供被公诉人问哑

2013年10月12日 10:42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东川“牛奶河”污染事件公审 3企业及8名管理人员被控污染环境罪

  通宇选矿厂当庭认罪求轻判 兆鑫公司翻供被公诉人问哑

 

  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东川“牛奶河”污染事件,昨日在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庭审预计持续两天。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昆明东海矿业有限公司、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等3家企业及8名管理人员成为被告,检方认为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上,有被告当庭翻供,可惜被掌握了充足证据的公诉人当庭问哑……当天的庭审法庭座无虚席,包括寻甸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100多名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了旁听。昨日的庭审持续到18时30分。今天上午,法院将继续审理此案中的最后一个被告昆明东海矿业有限公司及其高管。

  庭审现场

  通宇选矿厂:每日外排废水4400吨

  被告单位: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

  检方指控:寻甸县检察院指控,通宇选矿厂在未取得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精铜矿。2011年1月至2013年3月,共产生选矿废水总计168552.71吨。所有选矿生产废水没有经过沉淀后将上清液回用生产,而是直接使用新鲜水补充生产。这些含有硫化物、氨氮、总磷、总砷等有毒有害物质、带有异样刺鼻气味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即排入外环境,最终流入小江,致小江江水受到污染。检方认为,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及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法人代表罗兴华、经理张建良、副厂长张勇,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废水排放到外环境,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认罪名:为了排出生产废水,专门在沉淀池下面安装了3根软管以供向外排放。通宇选矿厂还偷偷修了一条排水沟,专门外排生产废水。根据选矿厂的日生产量统计,大概每天向外排放生产废水4400吨左右。

  ●被告者说

  通宇选矿厂诉讼代表人王永华:

  环保设施还未建好就开始生产

  作为通宇选矿厂前办公室主任,王永华称,通宇选矿厂系生产精铜矿的个人独资企业,2008年的时候,选矿厂通过扩建后,每天处理原矿石为1000吨,扩建项目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选矿厂着手建设尾矿库,准备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设环保设施。为了对设备进行磨合,以免设备闲置时间过长导致报废,选矿厂在环保设施没有经过环保部门的验收时,就开始生产。生产过程中需要加入氯化钠等化学材料,产生的生产废水,先流到沉淀池里,当沉淀池满后,废水直接外排,外排的废水最后流到东川小江里,颜色就像牛奶。

  通宇选矿厂老板罗兴华:

  对偷排生产废水感到非常后悔

  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了通宇选矿厂老板罗兴华的供述:选矿厂的环保没有指派专人负责,厂里的生产是张建良经理和张勇副厂长在负责,在生产中,全部用的是清水来生产……罗兴华表示,2008年选矿厂投入生产后,生产废水都是直接排到山下的,沿途往下流时,对村民田地有污染,还污染了河流水域,影响老百姓的灌溉。他说,他们对偷排废水感到非常后悔,没想到会给河流带来严重污染,以后在生产过程中,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按照环保达标要求进行生产。

  通宇选矿厂经理张建良:

  对之前的污染没责任,请求轻罚

  被告人张建良说: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和罪名都没有异议。但他表示:“2012年9月,我被任选矿厂的经理,主要负责厂资金监管,对之前的污染我没有责任,请求从轻处罚我。”

  张建良说,在任职期间,选矿厂有断断续续生产过,生产废水流入沉淀池,沉淀池里的生产废水装满后,就直接外排,最终流入东川小江里。选矿厂没有人专门负责对生产废水处理,厂里还修了一条沟专门外排生产废水。张建良称,他知道环保设施没有经过环保部门验收,就擅自生产,这样肯定会污染环境。

  通宇选矿厂副厂长张勇:

  生产期间,每日排放“牛奶水”4400吨

  被告人张勇说,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他表示,自己是在2012年12月份左右才担任的副厂长,在他任职前,选矿厂就已经向外直排生产废水了,正常情况下,生产废水先流到沉淀池,沉清后循环使用……他任职时,沉淀池的3根软管早就有了,并且还埋在土里,试图掩盖外排生产废水的真相。张勇在公安机关供述称,选1吨原矿石需要3吨左右的水,在他任职期间,共处理了3万吨左右原矿石,生产废水都是直接排放到山下,废水最后流到小江里。张勇说,通宇选矿厂每天产生4400吨左右废水,这些废水都是直接外排,也就是每天排放生产废水是4400吨左右。

  ●公诉方说

  私排废水致3500亩农田不能种植

  村民有重金属中毒现象

  诉讼代表人王永华的证言证实:通宇选矿厂每天排放的尾矿水和生产废水,都是通过沉淀池的金属阀门直接外排。张勇副厂长是专门负责排水工作的,所排放的废水带有异样味道,而且非常刺鼻。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当地村民的证言称,据当地村民们统计:选矿厂排放的生产废水,沿途流下时,被污染的农田有3500亩左右,这些农田表层都是白色的,农民是有苦找不到地方投诉。同时,生产废水还导致村民头昏眼花,有重金属中毒现象。

  庭审中,法庭邀请了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两名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从现场提取数据,鉴定出通宇选矿厂排放的生产废水含有毒物质,有毒物质主要为重金属。根据鉴定人的说法,生产废水直排肯定会对环境造成污染,里面的重金属在流淌过程中,会被植物和牲畜吸收,人一旦摄取后,肯定会患病。此外鉴定人说,通宇选矿厂生产废水量是根据该厂提供的环保报告书中参数计算出来的。

  ●庭审交锋

  公诉人:被告构成污染环境罪

  公诉人说,本案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实通宇选矿厂5年来,在环保设置没有通过环保局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属于违法行为。对此,东川环保局先后3次对通宇选矿厂作出过行政处罚,而污染企业对处罚决定书置若罔闻,在没有获得东川环保局的验收下,擅自生产排污,导致东川小江污染,小江水面跟牛奶颜色差不多,从而形成了“牛奶河”,被告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辩护人:“牛奶河”事件是历史问题

  罗兴华的辩护人说,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通宇选矿厂并没有私设暗管,东川“牛奶河”污染事件的形成是有历史原因的。这家选矿厂从别人手里买过来时,就有1根暗管(就是埋在沉淀池中的软管)了,不存在私设暗管的情况,该厂对部分排放的事实应该承担责任,但通宇选矿厂的生产是断断续续的,并不是一直在生产。而且该厂在生产期间,做了很多善事,拿出资金为村民修水渠,为老百姓修路,捐资助学。其中,捐资助学就拿出了300多万元,还捐助国环境保护基金30万元……辩护人说,通宇选矿厂出事后,当地有200多村民联名写信为排污企业求情,请求从轻处罚,这家企业是非常有良知的。希望法庭对被告作出罪行相应的判决。

  另外两名被告对指控没有发表意见。

  兆鑫公司:

  没有往外排放生产废水

  被告单位: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

  检方指控:昨日14时30分,寻甸县检察院指控,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系生产精铜矿的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日处理原矿石200吨,该公司在未取得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精铜矿。经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评估,2011年1月至2013年3月,兆鑫公司内共产生选矿生产废水总计174462.67吨。并将含有硫化物、氨氮、总磷、总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即排入外环境,最终流入小江,致小江江水受到污染。检方认为,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兴奎、选矿厂厂长马本华、副厂长王兴明,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废水排放到外环境,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庭翻供:庭审中,兆鑫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黄玉洪(兆鑫公司副总经理)和兆鑫公司董事长刘兴奎当庭翻供,否认了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随后针对公诉人的追问,黄玉洪和刘兴奎却被当场问哑。

  ●被告者说

  兆鑫公司诉讼代表人黄玉洪:

  我们没有往外排放生产废水

  作为兆鑫公司副总经理,黄玉洪称,兆鑫公司注册资金是1000万元,2005年4月建厂投产。他对公司的生产情况和排污状况不太清楚。由于自己不懂法,他们知道选矿厂环保问题属于重大事件,却一直没有向董事长刘兴奎汇报过相关情况。随后,黄玉洪狡辩称,2005年4月,兆鑫公司建厂时,每天处理原矿石为100吨。2007年扩建为每天处理200吨原矿石,后来又扩建了600吨生产线(因多方面原因,一直没有投产),他们厂里的生产废水都是流到尾矿库里,沉淀后循环使用,没有往外排放生产废水……针对黄玉洪的狡辩,公诉人当即追问:“你们厂尾矿库里三通阀门以及暗设水管,这些是不是用来排放污水的? ”“排放过几天。”黄玉洪说。公诉人接着追问:“你们公司明明偷排过生产废水,为何还当庭撒谎?”黄玉洪此时无言以对。

  兆鑫公司董事长刘兴奎:

  我们是严格按照环保部门规定操作的

  刘兴奎在接受公诉人询问时说:“我是兆鑫公司的投资人,对选矿是个外行,委托马本华来管理。我每个月要到选矿厂检查两三次环保情况,主要是看看有没有直接外排生产废水现象,每次检查中,都没有发现直排的情况。在生产中,生产废水都是排到尾矿库收集,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的。”

  公诉人追问:“你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属实的。”刘兴奎说。“你之前供述兆鑫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外排污水的行为。”公诉人接着追问道,刘兴奎已哑口无言。

  ●庭审交锋

  公诉人:被告构成污染环境罪

  辩护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当地村民的证言称,据当地村民们统计:选矿厂排放的生产废水,流到村庄后,发出阵阵臭味 ,非常刺鼻,被污染的农田连草都长不出来。公诉人说,本案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实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5年来,在环保设置没有通过环保局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属于违法行为。此外,在没有获得东川环保局的验收下,擅自生产排污,导致东川小江污染,小江水面跟牛奶颜色差不多,从而形成了“牛奶河”,被告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上,兆鑫公司的辩护人进行了辩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延伸阅读

  东川环保局只管罚款 还给排污企业开绿灯?

  公诉人列举证据中,共有4份处罚决定书,其中3份处罚决定书是东川环保局发出的,处罚单位均为通宇选矿厂,第一份处罚决定发自2010年,当时环保局工作人员就已经在检查时发现通宇选矿厂有直排生产废水的情况,为此责令通宇选矿厂停止生产,并罚款10万元,并要求选矿厂环保设施经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而后面两份处罚决定分别于2011年6月4日和2012年4月14日,处罚的内容都一样……可事实上,这纸处罚决定书却变成了一纸空文,在交了罚款后,通宇选矿厂随即私自恢复生产。记者不禁要问,难道环保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书后,就再不进行日常监管了吗?屡禁不止的背后,是监管不力还是另有利益链条呢?

  直到今年4月,媒体曝光东川“牛奶河”污染事件后,昆明市环保局亲自出马,对通宇选矿厂第四次作出决定决定书:责令停止生产,罚款10万元。这次处罚才引起了当地政府部门的重视,排污企业才真正的停产。

  此外,在庭审中,辩护人还出具一份证据:东川环保局曾经向通宇选矿厂发过一份准许排污许可证,准许通宇选矿厂每年排放污水,准许通宇选矿厂直接排放废水到小江里。

  然而,按照国家环保部的规定,排污企业要做到零排放。对此,东川环保局为何要给通宇选矿厂排污行为开绿灯呢?这里面究竟有什么蹊跷?东川环保局的相关责任人是否应该对污染事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张浩林 摄影报道)

  “牛奶河”是这样被曝光的

  昆明市东川区小江流域属金沙江一级支流,因为严重污染呈白色,被当地群众称为“牛奶河”。今年4月,中国新闻网对云南东川“牛奶河”进行报道,引发舆论关注。4月11日,东川区政府就该事件向社会各界公开道歉。随后,昆明市纪委、监察局称:经调查,被污染的“牛奶河”涉及的45家选矿企业中有34家存在手续不全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其中,昆明东海矿业公司、昆明东川通宇选矿厂、昆明兆鑫矿业公司等5家企业存在私设暗管、环保配套设施未完善就私自投入生产等违法行为,致使未经处理的尾矿浆排入小江,导致小江变成“牛奶河”。

  涉及官员受到处分

  5月17日,寻甸县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昆明东海矿业公司、昆明东川通宇选矿厂、昆明兆鑫矿业公司的马世祥、李兴平、罗兴华、张建良、张勇、刘兴奎、马本华和王兴明共8名责任人,并于7月16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此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东川区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通报批评问责;东川区环境保护局局长、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停职检查问责;东川区环境保护局分管副局长、环境监察大队副队长免职问责。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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