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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9·13”持枪斗殴系列案一审公开宣判

2013年10月12日 11: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今天(10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9·13”兄弟渔港持枪斗殴系列案中的35名被告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窝藏、诈骗、开设赌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祝绍斌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闵刚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邓华伟、叶华友等其余3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九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9万元的罚金;对被告人诈骗以及开设赌场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闵刚因同被告人万波打牌时输钱而心生不满,预谋通过设置赌局打假牌的方式骗取万波钱财。2011年9月初,闵刚邀约被告人周旭、唐国钧、毛启兵,四人商议由周旭邀约万波打牌,唐国钧、毛启兵具体负责实施打假牌,闵刚、周旭予以配合。当晚9时许,四人先行来到咖啡吧假装打牌赌博,闵刚邀约刘少清等人到场放高利贷,随后万波在周旭的邀约下前来参赌。唐国钧、毛启兵使用特制扑克牌“出老千”,闵刚、周旭配合打假牌,至次日凌晨,四人从万波处赢得现金33万元后予以分赃。

  在咖啡吧打牌后,万波察觉赌局有诈,遂向闵刚讨要说法。双方协商未果,矛盾升级,分别找被告人祝绍斌、邓华伟帮忙解决,祝、邓二人均表示答应。

  2011年9月13日上午,万波、闵刚商定在沱三桥兄弟渔港“谈判”。闵刚告知祝绍斌,祝自备手枪两把、霰弹枪一把,并通知手下兄弟持械前往。万波方面,被告人徐正江将两把长枪、一把短枪带至酒城宾馆,被告人叶华友、刘宇等人持械前往。双方到达兄弟渔港后,立即发生枪战,祝绍斌、闵刚、伍军(在逃)与叶华友、刘宇、吴俊平开枪互射,吴俊平被祝绍斌击中致死,被告人何奎被击中面部致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磊帮助祝绍斌、闵刚潜逃,被告人刘科帮助聚众斗殴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杨剑潜逃。另查明,祝绍斌方在斗殴中所使用的枪支系祝个人持有。

  一审审理还查明,2011年2月,被告人祝绍斌邀约被告人杨代强等人共谋开设赌场营利。同年2月至9月期间,祝绍斌在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郊区租用多处农户院坝开设流动赌场,安排多人作为赌场服务人员,负责发牌、维护赌场秩序、接送赌客等,采用“筒子马古”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杨代强等10人先后在赌场担任“股东”,从赌场抽头渔利。

  2011年初至2011年9月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邓华伟伙同被告人曾生辉在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范围内的茶楼、居民住户等多处开设赌场,安排多人作为赌场服务人员,负责发牌、维护赌场秩序、接送赌客等,通过打扑克牌“三公”的形式聚集多人进行赌博,从赌场抽头渔利。

  此外,还查明“9·13”聚众斗殴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材、唐琪另外所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祝绍斌、闵刚组织、策划他人参与兄弟渔港聚众斗殴并致对方一人死亡,系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邓华伟、万波组织、策划他人参与、被告人叶华友组织他人参与兄弟渔港聚众斗殴并致对方一人重伤,均系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祝绍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还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其余被告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综合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被告人具有的累犯或者立功、自首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姜郑勇 通讯员 郭小容)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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