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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飙车导致3人死亡 深圳“5·26”案宣判

2013年10月12日 15:07 来源:深圳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犯罪嫌疑人侯培庆

  醉酒飙车致3人死亡 滨海大道“5·26”案今宣判

  此前受审肇事司机侯培庆“认罪”, 但对所指控部分事实有异议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中级法院获悉:今日下午三时,该院将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滨海大道“5·26”重大交通事故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宣判后,该院也将在其官方网站、微博上公布判决结果。此前,被告人侯培庆因醉酒飙车导致三人死亡,被检察机关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今年3月27日此案公开审理时,肇事司机侯培庆表示“认罪”,但对所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

 

  □案情回放

  醉酒飙车案引发“顶包说”

  被告人侯培庆,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广西平南县人,深圳某建筑公司员工。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5月25日晚,被告人侯培庆与三名女子先后在深圳市福田区乐巢酒吧、后花园露天酒吧喝酒。5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侯培庆穿拖鞋驾驶未悬挂车牌的日产GTR红色跑车搭载三名女子回家。侯培庆驾驶车辆在福华路与民田路交叉口闯红灯后高速行驶,途经福田区滨海大道侨城东立交桥路段时严重超速,车头右侧撞到前方的蓝色比亚迪E6电动出租车车尾左侧,跑车失控冲向左边撞到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电动出租车被撞后失控,车尾与主车道和辅道之间绿化带上的大树发生碰撞后起火。随后开来的红色大众桑塔纳出租车为避让失控的红色跑车,撞到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后翻车。

  事故中,电动出租车司机和两名女乘客当场死亡。红色跑车上一名女子轻伤,一名女子轻微伤,三辆汽车损毁。蓝色比亚迪电动车和红色大众桑塔纳出租车最终评估修复价格合计人民币168377元。

  今日下午三时,该院将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滨海大道“5·26”重大交通事故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培庆打电话叫来朋友吴某文,吴某文乘坐出租车将其送到盐田区大梅沙湾游艇会所。当天上午10时许,侯培庆到福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民警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对侯培庆自首时提取的血液进行鉴定,检出乙醇含量为90.7mg/100ml。

  据司法鉴定,红色跑车在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236.8公里到247.8公里之间,是滨海大道最高时速80公里的三倍,属于严重超速。交警部门认定,侯培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26”事故发生后,社会纷纷传言,怀疑侯培庆“顶包”。为此,深圳警方连续召开四场新闻发布会,就事故有关问题作了通报,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该案。

  之前曾被公众怀疑为“真正”肇事者的“下巴缝针男”杨先生、车主许先生及其叔父,经检察官认真审查本人的陈述、同行人或目击者的证言及其它不在现场的证据,排除了他们的肇事嫌疑。也有人怀疑白衣女是车手,但是香蜜湖立交抓拍的视频截图已证实司机不是白衣女子。

  □三大焦点

  今年3月27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庭审辩论聚焦在三大焦点上。

  今日下午三时,该院将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滨海大道“5·26”重大交通事故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1

  案件是否存在“顶包”?

  庭审中,被害人谭某立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张律师又再次提出“顶包”的问题,称在事故发生后,肇事的GTR跑车的驾驶位下除了留下一对人字拖鞋外,旁边还有散落的牙齿,然而,侯培庆和车内的其他三名女乘客均没有牙齿缺失,所以其认为当时驾驶跑车的是另有其人。对此,公诉人表示在GTR跑车驾驶座左侧地板上确实有一颗牙齿,经过检查鉴定,该牙齿属于车内的孙丹,相关证据显示孙丹右上牙有缺失。

  对于“顶包”的存疑,公诉人出示了多份证人证言、视频证据等来证明当时驾驶红色跑车的就是侯培庆本人,并排除了杨某、许某周和许楚某等三人为红色跑车司机的可能。

  2

  比亚迪电动车是否存安全缺陷?

  公诉人出示了深圳“5·26”重大交通事故比亚迪E6电动出租车质量鉴定专家组的相关质量鉴定报告。该报告的结论证实,两次碰撞对车内三名乘员造成致命性伤害,整车安全设计未见缺陷。鉴定结论还称,比亚迪E6电动出租车内三名乘员遭受的机械伤害程度严重超出人体承受极限,对三名乘员造成了致命性伤害。

  侯培庆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份鉴定报告的结论有偏向性,不客观不真实,偏重于维护比亚迪公司。辩护律师还认为,起诉书及验尸结果已经明确,被害人谭某立、张某灵、唐某露符合生前烧死,这与鉴定结论称三人是因碰撞造成致命性伤害相悖。

  被害人谭某立的诉讼代理人张律师也认为,这份鉴定报告不能接受。她认为,比亚迪E6电动车有96块电池叠放在一起,受到撞击后,有24块电池发生了爆炸,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司机身上有明显的洞,验尸报告中有“内脏外露”的字眼,这些伤害明显是爆炸造成的。

  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还是交通肇事罪定刑?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侯培庆以醉酒严重超速驾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三人死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侯培庆的代理律师针锋相对,认为定性错误,应以交通肇事罪定性。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侯培庆在主观上为间接故意,不能因为此案后果的严重性以及为了平衡社会舆论而反推侯培庆主观上具有故意性,侯培庆的行为只是一种过失,是无心的。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必须以主观上有故意犯罪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则是一种过失犯罪。

  侯培庆本人在最后陈述时也坚持认为,自己犯的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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