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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空姐海外代购案重审 其偷逃税款约8万元

2013年10月12日 15:5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10日上午,离职空姐李晓航海外代购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没有当庭宣判。海关对李晓航走私化妆品涉及偷逃税款金额进行重新审定,认定其偷逃税款约8万元,与一审认定的109万相去甚远。李晓航辩护律师张彦表示对判决结果并不乐观。“起诉数额仍然是100万以上,最乐观的结果也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庭审结束后,律师张彦透露,一审涉嫌走私金额由原来认定的11万多元变成8万多元。原来涉嫌走私的网络订单数额是102万元,而海关方面没有办法取证,证明所有货物已经入境。由于走私金额的变化对于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张彦依然认为被告“主观上没有走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走私的行为”。他表示这个案件有大量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例子,所以应该由办案机关、法院审查清楚。

  张彦透露李晓航对100多万的订单供述是“拿过来之后就签字。”当时在押的李晓航被办案人员告知事情不大,签了以后就说明态度好。被告人以前听说的都是一些关于罚款、行政处罚、拘留之类的,所以没在意就签了。

  案情回放

  李晓航曾是国内某航空公司的空姐,2008年离职,后与男友石海东在淘宝网上经营化妆品店。2010年8月开始,二人通过在韩国工作的储子乔从韩国免税店进货。

  检方在一审时指控,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期间,李晓航从韩国带化妆品达29次,男友石海东17次。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均未向海关申报,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本案发回重审后,海关重新认定,有实际货物部分偷逃税款约为8万元)。但被告律师提出,李晓航对走私犯罪的含义并不了解,而一审时对李晓航代购化妆品的数量、金额等信息取证不当、数额过重。

  2012年7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李晓航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12年9月提起上诉。

  2013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报曾作报道)。(记者余姝、通讯员杨学义)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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