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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叔”式腐败如何追责:半拉子反腐损害公信力

2013年10月12日 17:11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置身市场经济大潮之中,腐败分子把非法收入投进市场,以钱生钱、以利滚利,是否可以将赃款“洗白”?孳息是否“合法”?腐败分子如被“漏罪”,监督机制如何纠正?

  2012年底,广州市城管局综合执法局番禺区分局原政委蔡彬,被网络举报其个人及家属名下拥有房产21套,引爆了“房叔”案。此后,广州市、区两级纪委迅速介入,宣布蔡彬及其家人拥有多套房产的情况基本属实,但在“领导干部个人情况申报”中只申报了一套。蔡彬因此成为违反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被免职的“第一人”,后被移送司法。

  今年9月12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蔡彬因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7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

  然而令公众惊讶的是,庭审中,关于蔡彬的“非法收入”仅提到分红形式的房产价值126万元,其余房产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并未涉及,公众大呼“如鲠在喉”。

  在媒体连续追踪下,检察机关陆续披露了蔡家的房产状况、购房款和司法依据:认定蔡家拥有20套房产,其中蔡彬和妻子名下有17套,其儿子名下3套;蔡家房产购买价900万元;其中2套房产被认定为受贿,其余房产因“购房款来源无法认定,证据链不完整,按疑罪从无原则,暂认定为合法财产”。

  这引发公众质疑:斥资900万元购房,期间还能供儿子到澳大利亚上大学,案发后又能迅速退回275万元赃款。一对公务员夫妻,哪来那么多钱?

  专家及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刑法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设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蔡彬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补充起诉;“疑罪从无”原则不能适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蔡彬案还牵出了更深远的问题:置身市场经济大潮之中,腐败分子把非法收入投进市场,以钱生钱、以利滚利,是否可以将赃款“洗白”?孳息是否“合法”?腐败分子如被“漏罪”,监督机制如何纠正?

  “疑罪从无”原则是否适用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辗转调查获知,蔡彬案侦查卷宗中附有其与妻子名下20套房产的情况,均有购房发票。其中的17套房产,除一套蔡彬自述为宅基地住宅外,其余房产有1套房改房、4个车位、5套商铺、1套别墅、2处厂房、3套商住房。仅房改房登记在蔡彬名下,其余房产都在蔡彬妻子时丽英名下。

  17套房产购买时间为1998年到2009年,购买价格最贵的一处是厂房,面积为3405.3平方米,购买价248万多元。其余多数商铺、厂房购买价均在30多万元到60多万元之间。

  根据检察机关近日披露的情况,蔡彬和妻子的合法收入有400万元,房产购买价值9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合法收入、物业租金、非法所得、违规经商所得。由于大部分房产购买于1998年到2004年,当时没有对资金流转的实时监控,因此无法提取证据,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暂定为“合法财产”。

  然而,多位刑法专家对此提出了异议。对于“无法提取证据”的说法,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认为,刑法中规定,对财产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检察机关可责令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要以非法所得论处。换言之,需要“举证”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蔡彬,而不是检察机关。

  根据1999年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如果蔡彬无法说明购房资金来源合法,就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补充起诉。违规经商不属于合法收入,如果涉及利用职权、在分管领域违规经商,还应追诉其滥用职权罪。

  据纪检监察机关披露,期间,蔡彬之子在澳大利亚读完大学;案发后,蔡家又迅速退回275万元赃款。那么按此估算,蔡家即使不吃不喝,其收入与购房、留学、退赃等三项支出之间,仍有800万元左右的差额。且如果房产是按揭购买,加上利息,支出还会更高。

  徐松林教授认为,官员不是一般公民,而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应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起诉。而“疑罪从无”原则不能适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违法获利岂可洗白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官员“市场意识”的增强,不少“聪明”贪官贪污受贿、违法违规经商后不再把现金藏匿家中,而是越来越多地进行投资运作,像生意人一样“钱生钱、利滚利”,一方面可以牟取更多财富,另一方面也达到了把赃款“洗白”的目的。

  今年7月,东莞市中堂镇国税分局局长罗绍强,被曝坐拥130多家商铺而被称为“铺叔”。举报人称,罗绍强以亲戚名义出资7000万元,成为东莞祥鸿国际农批城的“隐形股东”。目前,罗绍强已被纪委停职、接受调查。

  2012年,顺德区公安局副局长周锡开被网曝拥有亿元物业。佛山市顺德区纪委公布调查结果,周锡开与妻子拥有两处房产情况基本属实,其中一处价值837万元。但在房产近千万、妻子移民菲律宾的事实面前,纪委仍然认定“未发现周锡开有违纪行为以及有资金来源不明和任何经济问题”。

  2011年,广东省茂名市原常务副市长杨光亮,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800万元。善于“资本运作”的他,把违法所得用来放高利贷,购置房产,投资外汇、股票、基金等,迅速聚集了大量财富。

  广东省中山市原市委副书记、原市长李启红及其家人,通过内幕交易炒股获利近2000万元。李启红2011年被法院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但其投资股市的“原始资本”从何而来,判决书未予明确。

  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蔡彬作为公安局、城管执法局主要领导干部,公然违法经商,但无论是当地纪委还是司法机关均未见处分,其获利还被“暂时认定合法”。

  对于这样的结果,有检察人员私下这样比喻:一杯脏水倒进一杯清水里,搅在一起。那么,这杯混合水,究竟应该认定为脏水还是清水?

  有公众质疑,贪官用贪污受贿、违法经商攫取“第一桶金”,然后拿去买房、炒股、投资,不应这样任其利滚利、钱生钱。党政领导干部违法经商获利,岂能任其“洗白”?

  “半拉子反腐”损害公信力

  蔡彬曾任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市)区分局副局长,案发前,任广州市城管局综合执法局番禺区分局局长、政委,是一名正处级干部。其妻子时丽英曾任番禺区工商联办公室主任、秘书长,现已退休。检察机关认定其夫妻俩“合法收入”为400万元。但这一收入的合法性,并未拿上法庭质证。法庭、公众难以知晓这样“认定”的依据是什么,结论是不是经得起推敲。

  一位律师对本刊记者表示,蔡彬与妻子合计逾千万的财产,明显高出公务员的正常工资水平。就算这些钱是亲戚送的、借的,是买六合彩中奖的、赌博赢的,也要向法庭作出说明,接受调查质证。否则,公众就有理由怀疑有“漏罪”、怀疑是“选择性执法”。这对于“反腐公信力”,是十分严重的伤害。

  广州市一名政协委员说:“官员的个人私生活隐私需要尊重。但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是公权力,不能以‘疑罪从无’、保护隐私等作为借口遮遮掩掩。摆在大街上的可疑财产都不向公众交代清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监督权,从何谈起?”

  受访专家告诉记者,“房叔”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因漏罪而补充起诉有两个途径:一是公民举报,二是检察机关自己发现问题。

  但购房发票等核心证据都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上不作公布,内部是否启动补充起诉,程序又完全封闭,普通百姓如何监督?

  法律专家表示,“房叔”案不仅折射出当前腐败问题的隐蔽性,更反映出现有法律框架下侦办贪腐案件的一些现实困境。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说,官员拥有多个户口甚至多个国籍、多处房产及投资而难查明,原因是纪检监察、公安、房管、银行等部门未形成统一的核查系统,官员的核心数据信息碎片化。掌握官员核心数据信息的部门不承担反腐职能,反腐部门却不掌握信息。要加强反腐部门的侦查力度,应在国内推行金融实名制,对官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中山大学政务学院教授肖滨认为,反腐部门的有关信息,不能对上不对下,对内不对外,腐败案件查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甚至在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公共事件上也不给公众一个明白交代,这将会影响公众的反腐信心。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毛一竹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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