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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成瘾 释放未满一月疯狂行窃“七进宫”

2013年10月14日 10:54 来源:华声在线 参与互动(0)

  宋某是一个偷盗成瘾的累犯,曾六次因犯盗窃罪而被判刑。在今年刑满释放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宋某又四处行窃,最终不得不“七进宫”。

  5月16日8时许,宋某乘坐安乡县下渔口镇至安乡县深柳镇的中巴车,当车行驶至深柳镇桥东农贸市场路段时趁徐某准备下车之际,将其右后侧裤袋内的钱包扒走,钱包内有现金11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钱款被宋某挥霍,其他物品被丢弃。5月30日23时许,宋某与另一被告人黄某到丁某(与黄某不和)家进行报复盗窃。趁丁家大门未关、无人注意之际,二人遛入客厅,将夏某停放在客厅内的一辆价值2 100元的助力车盗走,后藏匿于黄某伯父黄某某家中。次日,黄某得知被盗车辆失主系其亲戚,便承诺将其被盗车辆找回。后黄某将其被盗车辆退回,并从中获得“好处费”200元。6月1日19时许,宋某窜至安乡县大鲸港镇码头一农资门市部前,见刘某停放在门市部前的一辆自行车无人看管,便将其挂在自行车龙头上的女式手提包盗走。包内装有的1 200元也被其挥霍。

  安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黄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二千元。 (通讯员 徐熙)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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