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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加强强制医疗法律监督的三个途径

2013年10月14日 11:19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修改后刑诉法增设了强制医疗程序,并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的法律监督权,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强制医疗程序隐含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风险,需要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充实人员力量,提高履职能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明确规定公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分别承担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能,但受种种因素影响,公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人员匮乏,人员不足与工作量大的矛盾尤为突出。检察机关应从实际出发,按需进人,强化专业知识培养,从根本上解决人员不足、办案力量薄弱这个突出问题。

  从目前来看,建议对现有人员强化业务培训。尝试与医疗机构联合建立医疗知识实训基地,将实战演练与理论学习结合起来,聘请实战经验丰富的医生为检察干警上课。同时,制定业务培训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激励奖惩机制,提升干警参与业务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长远来看,建议适当增加相应岗位工作人员。注重引进医学人才,尤其是注重引进法学素养与医学素养兼备的综合型人才,为强制医疗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保障。

  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提升监督实效。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法院、医疗机构之间加强协作配合,是加强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基础。

  建立健全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司法机关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各自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应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相关衔接和配套机制。比如,公安机关在向检察机关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的同时,如果已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措施,应及时告知检察机关,同时将相关文书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以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情况加以监督。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并及时告知并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将监督结果反馈给公安机关、法院。

  强化检察机关内设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监所检察部门应与公诉部门协作配合,以便强制医疗执行之初就能及时获取被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信息,建立检察台账,避免因衔接不到位而出现监督漏洞。监所检察部门还要与医疗机构建立信息联网机制,以便通过网络及时了解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状态。

  三、探索监督渠道,提高监督实效。由于法律没有针对强制医疗程序设立上诉审,法院对强制医疗的处理方式是“决定”,而非判决或者裁定,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无从提起抗诉。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积极探索监督渠道,比如通过发放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最大限度地提升监督实效。(作者单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郑爱之 杨翠花)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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