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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新法规应出台实施细则 增加可操作性

2013年10月14日 11:29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一部法律实施后,都有一个宣传、适应、推进、落实的过程,旅游法亦不例外。要将其真正落到实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尽快出台实施细则等,增加其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笔者看来,让游客与导游“双赢”,是落实旅游法的关键一环。很大程度上,旅游业长期乱象丛生,旅游者权益严重受损,社会诟病不断,才让旅游法应声出台。随意改变减缩行程景点、强迫购物消费等痼疾是旅游业典型乱象,因而旅游法针对性极强地明令禁止“零负团费”、“强制购物”等,可谓“治乱必用重典”。

  正是“零负团费”这种“低报价、高回扣”的恶意竞争经营模式,使得旅行社不再关注服务质量和游客权益,也严重扭曲了导游等从业人员获取报酬的正常机制,依靠购物、门票、餐饮环节收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取得主要收入,严重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让游客与导游“势不两立”。

  因此,在关注旅游法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同时,能否进一步做到让游客与经营者尤其是导游,在旅游过程中皆大欢喜,取得“双赢”而非“势不两立”,从而让旅游法受到旅游活动主体一致欢迎并自觉服从遵守,这才是有效落实旅游法的关键。

  但现实是,导游不开工资,只得依靠收受回扣等方式取得主要收入。对此,旅游法作了细致的保障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所安排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须全额支付服务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买团)等。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还需加强旅游从业的宣传与监管,改变原有经营模式的同时不乱涨价,调整旅行社与导游的利益分配机制,严格保障导游等从业人员利益,让被扭曲的获取报酬机制回归正常,也让游客不再额外多掏“腰包”。

  法的本质是平衡各方利益。只有明确约束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实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对旅游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并规范执行,让各方从正当经营、公平竞争、有序发展、遵法守规中获利,做到游客与经营从业者“双赢”,才能真正全面贯彻落实旅游法。(符向军)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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