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醉驾引发连环撞致三死一伤 罪名引争议
呆呆鱼图
今年年初,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参加朋友生日聚会。大量饮酒后,他又驾车往回赶。当车行驶至一路口时,其所驾车辆接连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轿车尾部。事故后,王某继续驾车逃离现场,并在限速60km/h的某路段时,越过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结果。
案发后,王某被抓获。经鉴定,王某所驾车辆在碰撞前瞬间行驶速度为134—138km/h,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按国家标准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超过80mg/100ml为醉酒)。
争议>>>
本案的定性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意第一种意见的人认为,普通民众对“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超速行驶”行为后果的认识,通常是违反了交通规则,而对上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的认识程度较低,更不愿意、不希望自身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健康、安全及不特定财产损害,损害后果的发生也绝对是违背其的意愿的。因此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同意第二种意见的人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等手段危险程度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毫无疑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行人、车辆较多的地方行驶,其危害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等手段危险程度相当。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醉酒驾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泰州高新区法院赵玉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