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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市对涉环保行政处罚先予执行

2013年10月14日 14:3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该市首例涉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先予执行案件组织了第一场听证会,涉及污染环境的南通市某废油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当庭表示立即停产。

  该公司位于崇川区任港街道城港村,主要从事餐厨废弃油脂回收、加工处置。今年8月底,环保部门接群众举报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废水、废气处置设施,废油回收加工槽露天放置,加热产生的废气未收集处理排放至大气环境中,厂区及周边空气环境中有明显恶臭气味,且废油提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由工人送到城市下水道。为规范餐厨废弃物管理,9月30日,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向崇川法院提出行政处罚先予执行申请书,要求先予执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

  收到申请书的当天是国庆假期前一天,崇川法院行政审判庭将材料审查完毕后立即移交立案庭,立案庭法官当天就对该申请予以立案。

  在听证会上,南通市环保局出示了相关证据和处罚依据,该公司负责人对证据材料没有提出异议,但表示如果停止生产,和该公司有合同的饭店会提出索赔,而且部分饭店的下水道可能会因倾倒废油而堵塞。环保局认为这不能成为公司回避处罚的理由。该公司随后当庭表示愿意立即停止生产,并现场签订了承诺书。

  今年6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先予执行的实施意见(试行)》,并于7月1日起施行。《实施意见》明确,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先予执行,是指环保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停产、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人民法院为了公共利益和民生利益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行为的制度。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环境污染严重,不停止污染行为,将对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等五种情形。《实施意见》规定,涉环境保护先予执行行政诉讼案件应作为行政审判重点案件优先办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快审、快结、快执,先予执行审查期限为30天。(记者 朱旻 通讯员 徐振宇 曹彬)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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