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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酒后“教训仇人”致重伤 最高获刑4年

2013年10月14日 14:52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酒后起意要“教训仇人”

  2012年8月1日晚,喝酒后回家的黄海,无意间听人提起,曾与自己有过矛盾的一个人正与其妻弟刘军在叙永县城新区一歌厅喝酒。回想起曾经的纠纷,黄海决定带上郑昆、黎敏、王建三人前去“教训”他。8月2日凌晨1时许,三人对“目标人物”一顿拳打脚踢,过程中黎敏持械将人头部砍伤。案发后,四人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而这个被砍伤的人,正是时任叙永县安监局局长的张某。经公安机关鉴定,张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

  不满判决 两被告人提起上诉

  同年12月27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黄海因故意伤害罪获有期徒刑四年;郑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黎敏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四年;王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然而,黄海和黎敏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黄称自己曾向公安机关举报案件,具有立功表现,并且该案自己属于自首,具有自首情节。而黎敏则辩称本案乃自己酒后发生,请求从轻处罚。于是二人就此案上诉到泸州中级人民法院。

  最新进展

  最终裁定 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泸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认为:黄海等四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张某头部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认为,黄海检举他人犯罪虽立案侦查但尚未告破,不构成立功。根据叙永县公安机关对黄海的第一次询问笔录证实,黄海系公安机关拘传到案而非自首。依照法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黎敏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进一步查明后,于日前作出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目前张某已不在原单位供职。(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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