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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死不见尸” 故意杀人改判交通肇事

2013年10月14日 15:23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撞倒一太婆,六旬菜贩左某认为太婆已死,驾驶载着太婆的摩托车冲入长江,本能求生又爬上岸,太婆却至今杳无音讯。左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经过一审,法院认为左某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判无期徒刑。

  近日,从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悉,因太婆尸体至今未能找到,无法判定太婆是否为死后被投江,市中院再审,改故意杀人罪为交通肇事罪,左某由无期改判7年有期徒刑。

  案情回放:

  一起车祸引发奇案

  2009年8月28日凌晨,青山区和平大道与建设十一路交会处,左某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撞倒一位太婆,太婆头部倒在车子携带的铁锤上,鲜血直流,人事不知。左某急忙将太婆抱到车上,并拾起太婆掉在地上的手机。

  这一幕恰好被认识太婆的肖某看到,便问左某想把太婆送到哪里?左某回答,送附近的医院。肖某便从左某手中拿过太婆的手机,给太婆家人打电话。左某载着太婆向红钢城方向急驶而去。

  清晨,太婆家人找遍青山的大小医院,没见太婆的身影,随即报警。

  2009年8月29日,青山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走访得知肇事者为菜贩左某。而28日以后,左某再也没有出现在菜场。随后发现,左某夫妇和一对儿女不见踪影。

  2009年9月14日,江水退去,刑侦民警在建设一路江边发现一辆红色正三轮摩托车,经技术鉴定,正是左某的肇事车辆。随后辗转多地搜捕,当月25日,在新洲三店街一偏僻出租屋内查获左某。

  据左某交待,载太婆去医院的途中,车子开到建设十路时,停车试探太婆的口鼻和胸口,发现已无气息,吓得六神无主,于是将车开到江边,想到人已死,自己又赔不起钱,万念俱灰,将车子挂上二挡,载着太婆冲入江中。

  不一会儿,求生的本能使左某从江中爬起来,他选择逃跑。

  一审被判无期

  省高院发回重审

  根据目击证人证言,在左某将太婆抱到车上时,听到太婆发出呻吟声。2010年7月,市检察院结合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向市中院提起公诉,认为左某在交通肇事后,竟将受害人抛入江中,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其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年11月,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下达后,被告以“我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由提出上诉。

  2011年5月,省高院以原审被告人左某犯故意杀人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市中院重审。

  争议焦点:太婆遗体始终未能找到,无法做相关鉴定,太婆是活着被抛入江中,还是死后投入江中,人是否还活着?这些疑问成为本案量刑的关键。

  重审改判

  7年有期徒刑

  2011年8月,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市中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指派甘娜律师担任左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2012年7月31日,经过再审,市中院作出最终判决,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成立,但对于左某的罪名定性不准确。采纳了被告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左某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左某是开车撞了人,但属于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抛入江中,其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是故意杀人。

  律师说法>>> 左某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

  律师说法>>>

  左某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

  市法援中心律师甘娜解释,查证相关证据后,本案缺少被害人尸体这一关键证据,而现有证据又无法推定被害人已经死亡,如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就认定被害人死亡,显然证据不足。

  据被告人的供述,即使被害人死亡,由于没有尸检报告,也无法确定被害人系因车祸而亡,还是因溺水而亡。如因车祸而亡,本案的定性就应该是交通肇事,而不是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罪的定义为: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在本案中,事情起于交通事故,左某驾车撞倒了被害人,然后将被害人搬上车送往医院抢救。根据证人证言:“被害人头摔在地上,流了很多血,处昏迷状态,”可以判断被害人当时受伤很严重。而左在前往医院途中,发现被害人死亡,才做出连人带车一起开入江中的行为。

  就整个案发经过看,被告人撞到被害人这一行为,其主观上是过失而非故意,不符合故意杀人的主观条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而被告人此时行为的对象是被害人的尸体,并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因此,无论从主观要件还是从客观要件看,被告人行为均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记者冯劲松 通讯员王继明 赵丽娜)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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